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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潘先生在某饭店宴请12个朋友,结账时,收银员表示餐费是78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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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20 15:34 来自零距离APP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一顿饭坑我一千多!”,浙江杭州,潘先生在某饭店宴请12个朋友。结账时,收银员表示餐费是7854元,潘先生觉得这么多人吃喝价格也比较合理,二话没说便付了款。出于习惯,他让收银员打了一张结账单。万万没想到,结账单里竟然有很大的猫腻。原来,潘先生自带酒水,但是结账单中却有酒水的收费。再仔细看了看,他又发现结账单上的9个菜品自己都没有点过。面对潘先生的疑问,工作人员却表示不会错。无奈之下,潘先生报警。


警方到来后,酒店重新打了一份结账单,金额为6777元,潘先生核对后确定这是自己消费的单子。酒店负责人承认管理上存在疏忽,愿意退回多收的1000多元,再多补偿200元,但潘先生表态不接受这个方案,要求赔偿3倍损失。太可恶了!要不是潘先生长了个心眼,要求打了结账单,那这一千多块钱岂不就打水漂了!一桌人坑个一千块,一天下来钱也不少呢!虽然我们不能确定饭店是不是故意的,但对于顾客造成的损失却是实打实的!难得和朋友聚会,本来酒足饭饱,非在结账时整这么一出。和饭店计较吧,在朋友面前面子挂不住;不计较吧,一千多块钱花的也太冤枉了。那么,饭店的行为该如何评价呢?饭店的行为,无疑侵犯了潘先生的权益,理应作出补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具体到本案,潘先生作为消费者在饭店消费时,造成了财产损害,理应获得饭店的赔偿。本来6000多的饭钱,饭店却加了9道菜和酒水,一下子收顾客7000多。到底是工作失误,还是有意为之呢?饭店若是故意为之,其行为就属于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遭受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具体到本案,若店家的行为构成欺诈,潘先生不仅可以退回他的费用,还可以增加接受服务的费用三倍的赔偿金额。另外,因为事发杭州,根据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办法第14条,餐饮业经营者对食材的产地、品质和价格(计量单位)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表态,对消费者选定的酒水菜品及价款,下单前应当经消费者确认;未经消费者确认发生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处理。本案中,该饭店下单前未让潘先生核对价款,由此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有利于潘先生的原则处理。最后,这件事给大伙提了个醒,作为消费者,外出购物或者就餐,一定不要怕麻烦,对结账单还是要仔细查看一下,否则吃了亏自己都不知道。如果真的碰上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要坚决用合法途径完结。您付款时有核对账单的习惯吗?欢迎留言、转发!

转自:蓝色之海

作者:蓝色之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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