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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双十一即将到来,直播带货购物遇到虚假宣传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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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2-10-24 16:28 来自零距离APP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现在网络购物越来越发达,商家也推出了双11、618等购物节等活动,并且京东、淘宝、抖音、快手等各个平台也都推出了直播带货。那么直播带货遇到导购人员夸大产品功能等虚假宣传,作为消费者会遇到哪些问题,又应当如何维权?

首先,应当保留存在夸大宣传的证据,但由于是直播,导购人员说过或承诺的产品功能,如果当时没有录屏录音,则很难留下证据。因此建议大家对于产品重要功能,可以向直播导购人员进行确认,并进行录音录屏。那么哪些行为是属于欺诈行为呢?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其次,确认管辖法院。因为网络购物,往往销售方都来自全国各地。在出现问题后,如果对方不予理睬,是很难找到对方的。当然起诉到法院也去被告所在地也不太现实,所消耗的时间及精力都是非常大的,对于消费者也是不公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网络购物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可以在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起诉。而网络购物,收货地址可以是合同履行地,因此可以在收货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但在四川部分地区,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辖区内互联网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互联网案件的批复》,明确由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内设专门审理互联网案件的机构——成都互联网法庭。因此注意部分案件由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管辖。

最后,确认诉讼请求及赔偿金额。对于涉嫌虚假宣传的产品,诉讼请求应当是撤销买卖合同,而不是解除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有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况的,不利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赔偿金额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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