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珙县公安局 关于对暂扣车辆进行处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之规定,现公告以下被扣留机动(非机动)车(见附件),请相关当事人(驾驶人或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自公告公布之日起3个月以内,持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或机动车来历证明和交管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到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处理。经公告3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相关车辆进行处置。素材:珙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珙州卫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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