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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宜宾嘉毅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案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
公 告
(2022)川1502破7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白夏的申请,于2022年9月29日作出(2022)川1502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白夏对被申请人宜宾嘉毅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2022)川1502破7号决定书,指定四川竹海律师事务所为宜宾嘉毅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经本院决定,现就宜宾嘉毅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本院定于2022年11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三楼)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一、参加会议人员
1.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2.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3. 宜宾嘉毅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职工代表依法参加会议。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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