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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监护人能否随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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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8 09:34 来自零距离APP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说到监护人我们并不陌生,首先想到的都是未成年人。而现实中,除了未成年人,成年人在成为无民事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之后也是需要监护人的,作为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是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的。

监护人的监护权包括:1、身上监护权。对未成年人(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是身上照护权,也有管教权的内容。具体包括居住所指定权、交还请求权、身上事项同意权、扶养义务、监督教育义务和护养医疗义务。2、财产监护权。监护人应全面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具体内容是:财产管理权、使用权和处分权,以及禁止受让财产义务。3、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诉讼行为的代理权。首先是代理民事法律行为,以被监护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为被监护人取得和行使权利,设定和履行义务。其次是代理民事诉讼行为。

然而有很多监护人在行使监护权时滥用自己的监护权利,造成了被监护人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而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作为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了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看看监护人能否随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案例:父亲与母亲于2003年登记结婚,两人育有一子一女均未成年,2016年12月双方协议离婚双方签订《共同财产处理协议书》,就资产转让(股权及合伙财产份额)、房产分割等作出安排。

2017年9月,母亲将其持有的某公司18%的股权转让给其儿子和女儿,儿子女儿成为某公司股东。2020年5月其父亲作为监护人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私自将儿子在某公司的股份转让给某咨询中心,并代儿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儿子得知后以其父亲利用法定代理人身份实施的代理行为严重侵害了其未成年人合法利益,遂起诉,请求判令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某咨询中心返还股权并配合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法院认为:监护人可以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但以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为限。法定监护人超越权限转让未成年被监护人名下公司股权,且未经被监护人同意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发生效力;其股权转让行为影响了被监护人基于股东身份享有的参与重大决策、经营管理、股权处分等权利,其上述行为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判决该《股权转让协议》对其儿子不发生效力;某咨询中心将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权返还原告;某咨询中心配合办理将其持有的某公司股权返还至原告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终上所述,作为监护人在行使自己的监护权利应该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使自己的监护权。作为监护人一定要保护好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不得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处分时一定要特别慎重,必须以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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