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在宜宾市参加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宜宾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市公积金中心将符合宜宾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个人住房贷款,转由与市公积金中心合作的商业银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中信银行、宜宾商行)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在借款人及其配偶按月足额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间,因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同而产生的利息差额,由市公积金中心逐月补贴到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
二、办理流程
灵活就业人员购房后,符合贴息贷款申请条件的凭相关资料到购买住房所属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贴息贷款申请并选择办理贷款商业银行,审核通过后到所选择商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三、贴息贷款申请条件
(一)申请贴息贷款前已在宜宾市灵活就业人员专户开户并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从灵活就业人员账户开户之日起计算,市外和本市原账户转入的公积金余额可合并计算倍数,但不计算连续缴存月份);
(二)所购住房为市公积金中心合作商业银行认定为首套住房且家庭累计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次数不超过2次;
(三)无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四)购买宜宾市范围内的成套普通自住住房;
(五)购买商品住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再交易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
(六)购房情况、个人信用情况及首付款比例、可贷额度、实际贷款额度等须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七)房屋套数认定、家庭收入、个人信用情况等须符合合作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相关规定。
市公积金中心审核贴息贷款额度、期限,是否准予贷款、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以商业银行审批结果为准。市公积金中心在审核的贴息额度、期限内进行贴息,超出的额度、期限不进行贴息。
四、贷款额度
单笔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额度计算方法参照单位缴存职工可贷额度计算。目前单职工最高贴息额度40万,双职工最高贴息额度60万。(最高贴息贷款额度以申请时单位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准)
五、贷款期限
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且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后5年,即男性未满65周岁,女性未满60周岁。
六、贷款利率
无公积金贷款或贴息贷款记录的,按照公积金首套房贷款利率标准进行贴息;已存在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贴息贷款记录的,按照公积金二套房贷款利率标准进行贴息。
借款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或公积金贷款利率进行调整,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利率自次年1月1日作相应调整。
七、申请资料
(一)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
(二)购房合同(再交易住房为不动产权证书);
(三)首付款收据(再交易住房为税票);
(四)申请人及配偶个人征信报告。
八、贴息时间
市公积金中心在每月5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为灵活就业人员上月还款进行贴息,贴息金额转入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账户中。
九、委托提取还贷
(一)灵活就业人员及其配偶在获得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后,可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业务。市公积金中心将受借款人委托在每月5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通过系统自动按月提取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委托提取额度不超过月还款总额(包括超出贴息贷款额度的部分),申请贷款时纳入贴息贷款额度计算的账户余额不可提取,贷款结清后方可提取。委托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至借款人在我中心绑定的公积金缴款卡中。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被法院冻结的,委托提取自动暂停;法院解冻后,委托提取自动恢复。
十、终止贴息的情形
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终止贴息:
(一)借款人连续欠缴3个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除外),或贷款逾期连续超过3期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有关情况骗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
(三)有关部门确认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撤销、解除房屋买卖关系的;
(四)借款人与市公积金中心合作的商业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下的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内全部结清的。
十一、特别提示
(一)灵活就业人员及其配偶在还贷过程中若发生违约行为,违约信息将作为个人信用记录,由合作商业银行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二)灵活就业人员及其配偶保证向市公积金中心递交的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申请资料真实合规,如因申请资料有误或伪造申请资料等情况造成的一切责任由灵活就业人员及其配偶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