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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身边事] 宜宾一男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被逮,警方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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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7 19: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日,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破获一起非法狩猎案,抓获犯罪嫌疑人顾某,并当场收缴其狩猎工具。


为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建设,分局森警大队主动出击、积极作为,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狩猎活动,切实保护辖区野生动物资源。


近期,大队民警在日常巡查工作中发现:南溪一男子顾某在网上购买了国家禁用的“套网”等捕猎野生动物工具,遂展开进一步侦查。11月15日,森警大队持搜查证对嫌疑人顾某驾驶的车辆进行了搜查,其间发现弹弓枪一把、电瓶一个、鸟类引诱器喇叭两个、捕鸟套17个以及活体“竹鸡”一只,民警依法对上述物品进行了现场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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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顾某平常有野外钓鱼和狩猎的爱好,在明确知道未经任何许可私自在陆地上狩猎野生动物是违法犯罪行为的前提下,依然抱有侥幸心理,铤而走险捕猎野生竹鸡。


据顾某交代,购买工具后,曾用来捕猎过三次,共捕获过野生竹鸡三只,一只用于自己食用,一只在自己训练狗时逃脱,另一只就是公安民警查获这只。犯罪嫌疑人顾某对其私自狩猎抓捕野生竹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已被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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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有关部门鉴定,被捕猎的竹鸡为灰胸竹鸡,属鸟纲,系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目前,野生竹鸡已被放归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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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溪公安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有”保护动物是什么?

“三有”保护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野生动物是维持生态平衡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通过划分禁猎区、确定禁猎期对野生动物资源进行保护。


我们农村常见的中华蟾蜍(俗名癞蛤蟆)、青蛙、沼蛙、猪獾、野猪、雉鸡、画眉鸟、竹鸡、斑鸠、白鹭、夜鹭、麻雀等都是“三有”野生动物。这些野生动物都不能非法猎捕,否则会构成违法犯罪。


来源:南溪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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