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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身边事] 销售嫌霉变生虫大米,宜宾一批典型案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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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4 22: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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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持续深化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现对查处的部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翠屏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宜宾市翠屏区某餐饮店经营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行为案

2022年7月开始,翠屏区市场监管局与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联合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行动”。10月21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突击检查,在其厨房发现4桶废弃油脂(共计245kg)以及油水分离器、大锅等熬制“老油”工具。经查,当事人将消费者食用过的火锅锅底收集到厨房,通过过滤网过滤食物残渣,将过滤后的液体通过油水分离器进行分离,分离过后的油脂再通过大锅烧开、冷却、沉淀,将表层的油脂熬制煎干水分,并掺入牛油、香料等材料重新熬制成火锅底油销售给顾客食用。当事人自2022年3月17日开业起涉案“回锅油”的销售金额高达500余万元。
当事人涉嫌存在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已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已将本案依法移送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


叙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大米案

叙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称一粮油经营点将过期大米、食用油改包装后重新上市,以次充好进行售卖。遂即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发现有工人正在将装有大米的包装袋拆封后倒入风谷机内,拆封的大米内发现有米虫,工人通过风谷机吹除米虫、碎末等杂质后进行分离、称重又重新装回到已拆封的空包装袋内,现场放有已拆封待过风谷机大米242袋,已过风谷机待封包大米70袋,风谷机、电子台秤、封包机、打米机、搅拌机及直热式打码机各1台,涉嫌霉变生虫的待售大米119553.5kg,涉嫌超过保质期的待售大米6410kg,销往筠连县、兴文县、珙县现场涉嫌霉变生虫的待售大米15034kg,上述大米总计140997.5kg,涉案货值金额约63万余元。同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提取到一本2020年改包记录本,记录显示当事人2020年共改大米包装约77吨,涉案货值金额约35万余元。经查,该案货值总金额约98万元,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相关涉案物品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叙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予以立案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



屏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农产品加工厂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案

2022年11月3日,屏山县市场监管局在对当事人农产品加工厂开展监督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内查及2袋工业硫磺以及4堆黑色塑料布遮盖的散发出刺鼻气味的竹笋。经查,上述竹笋共计3703袋约28.04吨,是2022年9月使用了工业硫磺加工熏制的,涉案货值金额约28.04万元,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查获的4堆竹笋分别进行随机抽样送检,并依法对现场查及的工业硫磺、竹笋采取扣押的强制措施。检验报告显示上述竹笋均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二氧化硫残留量均超过限量。
当事人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且货值金额大、违法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已涉嫌犯罪,屏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14日将本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筠连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文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

筠连县公安局根据群众线索举报称居民文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立即与筠连县市场监管局成立专案组联合开展调查。对当事人租用房屋进行检查时发现,房屋内放有两种中药丸共148.9斤、标识名称为“某某草药”和“某某丸”的两种说明书共计17.1斤以及用于包装中药丸的11袋塑料包装袋。执法人员对上述物品采取了扣押的强制措施,并对两种中药丸进行了抽样送检。检测报告显示:“某某草药”样品中检出对乙酰氨基酚、醋酸泼尼松、双氯芬酸钠、吲哚美辛成分;“某某丸”样品中检出茶碱、磺胺甲噁唑、马来酸氯苯那敏成分。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起,从重庆向某以及贵州的一个上家购得上述两种中药丸之后,自行分包并通过微信、电话联系的方式销售。该案涉案金额达1亿元,涉案省份含重庆市、湖北省、四川省等9个省份。
当事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已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宜宾市市场监管“行刑”衔接案件移送制度》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筠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本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并采取强制措施30人,取保候审28人,成功捣毁假药加工储藏窝点1个、生产制造窝点2个。


兴文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白酒销售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店内有瓶装五粮原浆白酒10件共60瓶,根据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书证明上述五粮原浆白酒使用的商标“五粮原浆”侵犯了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五粮原浆”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涉案产品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的五粮原浆酒10件;2.罚款人民币:160000元。


宜宾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所设奖品信息不明确进行有奖销售案

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江新区分局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其项目售楼部进行有奖销售房产,奖品为“奔驰豪车首付”,奖品信息不明确,随后将该线索移交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经查明,当事人一项目售楼部对其房产进行有奖销售(活动时间:2022年1月1日-3月31日),所设奖品为“A180L型奔驰汽车首付及C200L型奔驰汽车首付”,A180L及C200L型奔驰汽车价格及首付比例未在“活动规则”中明确并告知活动参与者。当事人所设奖品信息不明确进行有奖销售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宜宾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长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液化气有限公司使用超期未检黑气瓶充装液化气进行销售案

执法人员对某饭店进行执法检查时,检查发现由当事人销售给饭店的一个液化气瓶显示气瓶状况为“不合格-过检测期”,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该气瓶进行了查封。经调查,该液化气瓶检验有效期截止2022年3月31日,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当事人未进行检验,且于2022年4月3日使用该气瓶进行了充气,并最终销售给饭店。
当事人使用超期未检黑气瓶充装液化气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给予当事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南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资质审查并如实记录案

执法人员对南溪区美团外卖平台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平台某入驻商家名称与其食品安全信息档案资质《食品经营许可证》名称不符,当事人未对该入网经营户进行资质审查并如实记录。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7月19日成为在宜宾市南溪区的代理商,负责运营南溪区的美团外卖。2022年3月28日,一商家入驻平台,但当事人未对其进行资质审查,也未审查其经营资质及相关许可证信息的真实性。
当事人未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如实记录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3.1元;2.罚款50000元。


江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学生用品店超范围经营烟草制品案

执法人员对某学生用品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有若干品种的烟草制品,并标有价签,但在其提供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未核定有“烟草制品销售”字样,涉案商品货值金额1172元。
本案属于典型的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无底线营销”案件。当事人超范围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属未按规定变更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其予以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翠屏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发布含有功效、安全性的保证、未申请审查的行为案

翠屏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设置有内容为“超V提脸部提升,不红不肿恢复快、年轻态,立竿见影,大欣妇产 美容外科……”的广告,该广告中配有2组患者术前和术后的对比照片。经查,为宣传医疗服务功效、安全性,当事人自行构思内容,花费300元制作了3幅展架广告,设置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对外宣传。上述3幅广告内容有:“超V提脸部提升,不红不肿恢复快、年轻态,立竿见影,大欣妇产 美容科……”,该广告中配有2组患者术前和术后的对比照片;“面部提升、无痕祛眼袋、上眼皮松弛矫正、面部凹陷填充、大欣妇产 美容外科……”。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未按照规定申请医疗广告审查且含有功效、安全性的保证。
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应当依据《广告法》的规定,经审查核准以后才能发布,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发布含功效、安全性保证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10000元。


来源:宜宾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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