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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身边事] 宜宾一男子野外违规用火遭了,请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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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7 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2022年11月24日,大坝苗族乡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朝阳村6组野外有烟雾,立即前往现场调查处置,现场检查发现焚烧秸秆火点6处,查获焚烧秸秆违法行为人李某。


大坝苗族乡综合行政执法队将李某约谈至乡政府,经调查取证,李某对其在农田焚烧秸秆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大坝苗族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19条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经批评教育,李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现场写下保证书保证再也不野外焚烧秸秆,劝告大家引以为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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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执法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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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书)

秸秆禁烧法律法规

1.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 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3.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以放火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对焚烧秸秆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2项的规定,以“过失引起火灾”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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秸秆禁烧人人参与,

美丽生态人人共享。

积极参与到秸秆禁烧中来,

坚决向焚烧秸秆说不,

共同保护好我们的家园!



来源:水乡大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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