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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短途轻量运输工作,大部分人习惯使用电动三轮车,但您是否知道,缺乏安全防护措施的电动三轮车是严禁载人的,可总有人抱侥幸心理,认为乘坐一小段路、多载几个人没有关系,实则将自己和他人置于危险之中,下面就是血淋淋的例子。2022年1月24日07时0分许,毛某某(黄沙镇人)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沿436省道由西往东行驶至225公里加600米处,撞到行人周某、周某某,造成周某某当场死亡、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22年03月19日10时10分,陈某某(长兴镇红德村人)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从茶花村3组往南溪城区方向行驶至茶花1组刘某某茶馆门口时,撞到行人曾某某,造成曾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2022年06月23日10时19分许,张某某(仙源街道人)驾驶无牌红色电动三轮车(品牌:纪安特)沿南溪区文化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文化路与北山路路口处,撞到横穿公路的行人涂某某,造成涂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张某某驾车离开现场。2022年9月10日9时10分许,王某某(南溪街道石鹅村人)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搭乘周某某、刘某某)沿石鹅村村道由石鹅村2组往古永村1组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石鹅村5组一下坡弯道处侧翻入旁边稻田,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周某某、刘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22年11月5日07时许,殷某某(南溪街道石坎村人)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从南溪街道石坎村家中往南溪城区方向行驶至李长路0km+300M处,撞到路边行人殷某某,造成殷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殷某某将伤者殷某某抱上电动三轮车,运至在建南阳快速通道茶花村路段遗弃,造成殷某某死亡。殷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此类车的车辆转向、制动等安全部件安全性能普遍较差,在违法载人或超载的情况下,由于重量增大、重心增高等方面的原因,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车辆难以控制,可能会出现车毁人亡的恶性事故。由于三轮车驾驶人大多未经专业培训,交通安全意识相对淡薄,饮酒后驾车出行、随意性驾驶行为多发、无视交通规则等现象较为突出。三轮车车主普遍未购买相关保险,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乘坐人根本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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