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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时效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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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3-1-9 09: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一、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31.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期间应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2、3款的规定确定,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月的次日起计算一年。上述仲裁时效期间应按月计算,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倒推一年,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二、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性质认定:

1、二倍工资差额性质并非劳动报酬,而是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并非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给付。因此,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的一般规定。

2、四川地区同样适用仲裁时效“一年”的规定,而这“一年”是按“月”计算,超过1年时效的月份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对于时效内的二倍工资差额不把它看做是一个整体,是逐月计算一年时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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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时效计算方法:

如果A于2020年9月1日入职,入职后与公司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A可就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这11个月期间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所以A可主张的时间为2020.10.1-2021.8.31之后的一年,即2021.10.1-2022.8.31。

若A于2022年9月1日申请劳动仲裁,则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无法获得仲裁委主张,已超过1年仲裁时效。

若A于2022年6月31日申请劳动仲裁,则其无法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1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只能就2022年6月3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主张,即2个月二倍工资差额。

四、案例解析:

1、基本案情介绍

原告于2015年入职xx公司,期间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原告于2018年12月离职,于2019年申请劳动仲裁。

2、法院裁判观点:

原告于2015年2月份到被告处工作,其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期间应从2016年2月份起算,现原告于2019年向被告主张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显然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故原告主张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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