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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生意:因建材价格波动,已经约定好了的总价合同能不能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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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3-2-13 13: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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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四条第一款:固定价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钢材、水泥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调整计算方法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调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请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确定了情势变更规则,即: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已约定计价方式为固定总价合同,因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波动不予调整合同总价款。在履约过程中,承包方因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波动而主张调整合同总价款,能否得到支持呢?

一、川渝两地司法适用情势变更规则现状概览

1. 四川

笔者通过搜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固定总价、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变化、情势变更”关键词,检索近五年来四川高院及以下法院的裁判文书,得出如下检索结果(如图1):

自2018年至2022年,四川高院及以下法院相关裁判文书共8份,支持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予以调整合同总价款的裁判文书共5份,不支持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予以调整合同总价款的裁判文书共3份。


2. 重庆

笔者通过搜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固定总价、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变化、情势变更”关键词,检索近五年来重庆高院及以下法院的裁判文书,得出如下检索结果(如图2):

自2018年至2022年,重庆高院及以下法院相关裁判文书共6份,支持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予以调整合同总价款的裁判文书共0份,不支持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予以调整合同总价款的裁判文书共6份。


二、相关案例

1.(2022)川0683民初279号四川升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绵竹市水利工程灌溉管理发展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2018年1月26日,灌管中心(发包人)对案涉工程进行招标,其中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10.8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中约定为“不可以调整。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进行支付,即投标报价表中表明的单价和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因物价波动调整,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但因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除外。”

升荣公司(承包人)中标,于2018年3月7日出具《投标函》。2018年4月20日,灌管中心与升荣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约定签约合同价(中标价、固定单价)11137497.00元,升荣公司就案涉工程进行了建设施工。案涉工程建设施工期间,因环保督查原因,升荣公司购买的水泥、砂石等原材料价格上涨,升荣公司要求因原材料涨价进行调价。庭审中,升荣公司举示案涉工程《中灌工程材料涨价预计调差计算明细表》,其中载明了主要建筑材料的竣工工程量、财评信息价、平均信息价、价差、调价金额等信息。

法院观点:在《合同协议书》履行过程中,工程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较大涨幅,升荣公司向灌管中心提出调价后,灌管中心并未回复,且案涉工程财评时的价格标准并非当年标准。若由升荣公司自行承担全部因材料价格涨幅所产生的损失,显失公平,导致升荣公司与灌管中心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升荣公司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差悬殊。因此,升荣公司要求灌管中心补偿其因材料价格上涨所致工程价款差价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


2.(2019)渝民终492号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荣昌区荣新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2016年8月,荣新环保公司就案涉项目对外招标。同月,重庆建工公司向荣新环保公司投标。2016年9月7日,荣新环保公司向重庆建工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载明:确定你单位为中标人,中标额为:勘察费369600元、设计费2601900元、建安费下浮比例8.58%。

同年10月,重庆建工公司与荣新环保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载明:“签约合同价:勘察费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并依据自身实力及市场行情,以369600元完成本次勘察范围内的所有工作;设计费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并依据自身实力及市场行情,以2601900元完成本次设计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工程建安费暂定金额为14000万元,施工单位中标下浮比例为8.58%,具体结算办法按结算原则执行……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

因钢材、商品砼等主要建材价格在施工期间较2016年7月出现较大上涨,重庆建工公司向荣新环保公司发函,建议按照工程施工同期重庆市材料信息价进行如实调整,依此作为本项目结算的依据,据实编制本项目竣工结算。荣新环保公司表示不同意调整预算总控价和材料价差。后,双方还多次协商,未就“材料价差”和“投资限价”达成一致意见,重庆建工公司遂提起本次诉讼。

法院观点:重庆建工公司在对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建筑材料价格虽有上涨,但上涨幅度并未超过其市场价峰值,重庆建工公司作为专业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在投标时理应对此进行合理的预见,故本案中建筑材料价格的上涨属于重庆建工公司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而不属于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势变更的范畴。


三、总结

1. 承包方要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范围”尽到举证责任。

承包方主张的材料调差款,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施工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了超出正常商业风险范围的重大变化,包括举示主要建筑材料的竣工工程量、合同约定单价、财评信息价、平均信息价、价差、调价金额等信息,尽到相应的举证责任。

2.若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波动没有超过正常市场风险范围,则不支持适用情势变更规则予以调价

承包方作为理性的、专业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在投标时应当综合考虑相应的成本以及正常的商业风险。建筑材料的市场价峰值、谷值都应当成为承包方确定是否投标以及以何种条件投标所应当考虑的因素,这些因素应当归入其进行经营决策所应当考虑的商业风险的范畴。承包方在对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建筑材料价格虽有上涨,但上涨幅度在并未超过其市场价峰值时,承包方作为专业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在投标时理应对此进行合理的预见。故建筑材料价格波动没有超过正常市场风险范围,属于承包方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而不属于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不属于情势变更的范畴。

3.若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巨大波动,已经明显超过正常市场风险范围,则支持适用公平原则予以调价

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主要建筑材料涨价幅度较大,超出了正常的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承包方请求发包方补偿工程价款差价,法院在正常的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适用公平原则酌情予以支持。


四、相关法律法规

1.《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中亦指出要“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严格审查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请求;严格审查“无法预见”的主张;人民法院要合理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在调整尺度的价值取向把握上,人民法院仍应遵循侧重于保护守约方的原则。

人民法院要合理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诸如尚未达到异常变动程度的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涨跌等。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人民法院在判断某种重大客观变化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时,应当注意衡量风险类型是否属于社会一般观念上的事先无法预见、风险程度是否远远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预期、风险是否可以防范和控制、交易性质是否属于通常的“高风险高收益”范围等因素,并结合市场的具体情况,在个案中识别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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