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溪区法院受理赵某某申请执行某印刷包装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经发起网络调查和线下查询,查询并冻结某印刷包装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万余元,对该公司名下已经设立有多笔抵押贷款的厂房进行了查封。同时,向某印刷包装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该公司积极报告财产,并表示希望法院能够给予一定宽限期限以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为推动案件执行,执行干警对该公司进行了实地走访,了解到自2022年9月宜宾突发疫情以来,该公司生产经营陷入停滞状态,10月底因政策允许才开始复工复产,需要兼顾日常经营维护,确实无力一次性支付赵某某剩余39万余元款项。为减少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影响,执行干警在向该公司负责人释明后,对该公司部分机器设备采取了“活查封”措施,在保障赵某某胜诉权益的同时,又保障了某印刷包装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避免了“执行僵局”。在此期间,该公司可以继续使用机器设备,但不得有妨碍执行情况发生。
随后,执行干警将双方当事人通知到法院,充分释明执行过程中调查核实的情况,以及双方当前存在的困难,听取双方对案件的处理需求,寻求双方“共情”。经过充分沟通协商,双方在执行干警主持下对剩余39万元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某作为担保人在三日内将已经拖欠的2022年9月、10月合计10万元一次性支付给赵某某,剩余29万元从2022年11月起每月底支付赵某某5万元直至付清为止;赵某某同意解除对该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对公司机器设备的查封以及对该公司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只保留对厂房的查封。在赵某某收到10万元案款后,南溪区法院按照双方协议约定解除了对某印刷包装公司采取的执行措施。
目前,该公司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一直在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剩余款项将于2023年4月底全部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