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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城事] 为吃鱼竟向河里投毒,宜宾这三人可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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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18 19:0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想吃野外的鲜鱼啦!有人选择等待,有人选择蹭桌,而有人为满足口腹之欲,直接采用毒鱼这种杀鸡取卵的毁灭性捕捞方式,令人深恶痛绝,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4日,珙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利用农药毒鱼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闵某甲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拘役四个月不等的刑期,依法适用缓刑,并责令三被告人承担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24816元。

2022年5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乙相约到珙县珙泉镇鱼竹村洛浦河狮子滩“整鱼”。5月8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及王某乙将事先准备好的农药倒入狮子滩河中,并用两副渔网拦截河面,后被告人王某乙电话通知被告人闵某甲、闵某乙(另行处理)到现场帮助提鱼,被告人闵某甲驾驶摩托车搭乘闵某乙到达现场,闵某乙下河提塑料桶捡鱼,被告人闵某甲在公路边“望风”,期间,王某(另行处理)路过帮忙捡鱼,被告人闵某甲驾驶摩托车运送了两袋约80斤鱼至王某乙家中储存,后渔政工作人员巡护现场挡获闵某乙,查获渔获物44尾,合计28.2斤,渔网两副。经鉴定,查获的渔获物检出甲氰菊酯成分,查获的渔网系禁用渔具。


审理认为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闵某甲采取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捕鱼方法,使用毒药,在处于禁渔区和禁渔期的珙县洛浦河流域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直以来,珙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处被告人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既对破坏生态者起到了打击惩罚作用,又能确保受损的生态环境得以修复,努力实现刑事处罚与环境修复有机结合,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2022年以来,我院已判处被告人缴纳生态修复资金20万余元。


禁渔期是天然水域鱼类产卵繁殖、延续生命的重要时期,也是恢复鱼类物种多样性、修复水域生态环境的重要时期。毒鱼对渔业资源、水域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具有极大的威胁,是法律严厉禁止的一种捕捞方式!在这里,法官呼吁广大人民群众,切勿贪图一时之欲,破坏长久之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珙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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