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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酒后禁驾”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 但仍有人“顶风作案” 对酒驾抱有侥幸心理 酒驾不息 曝光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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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码:无 被处罚人:刘某雪 违法时间:2023年9月6日21时38分 违法地点:石永路 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 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 驾驶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车牌号码:无 被处罚人:刘某付 违法时间:2023年9月9日21时47分 违法地点:珙筠路28公里800米 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 驾驶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
车牌号码:川Q****1 被处罚人:肖某金 违法时间:2023年9月9日20时20分 违法地点:杨高路(洛表镇麻塘坝村) 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驾驶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
车牌号码:川Q****5 被处罚人:熊某 违法时间:2023年9月13日10时58分 违法地点:洛表镇派出所门口 违法行为:实习期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规定 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来源:珙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珙州卫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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