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可总有人为了眼前利益,置大局不顾,非法占用农地,对农用地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长宁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杭某某、陈某某等四人毁坏耕地的民事公益诉讼线索,迅速立案,并启动调查核实程序。通过现场勘察、走访调查、无人机航拍等多种方式取证查明:2018年到2020年期间,杭某某、陈某某等四人为经营弃土场,在未取得土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使用建筑工地弃土将产业大道星月村星月组小地名椒子湾处原有机耕道进行了拓宽,并在租用的土地上倾倒建筑工地弃土和建筑废渣。经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二○二地质队和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杭某某、陈某某等四人经营的弃土场占用农用地17.7042亩。其所占耕地耕作层已被严重破坏,土地种植功能已丧失,不能继续耕种,已达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程度。
长宁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起诉杭某某、陈某某等四人非法占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应对非法占用的农用地承担复垦工程措施,恢复农用地种植条件的责任。县田长办组织村镇田长、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关人员等参与旁听。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对证据材料进行了多媒体示证,紧紧围绕农用地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到损害的事实、后果及责任承担进行了深入分析论证。
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对杭某某、陈某某等四人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既是对当事人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惩罚,也是为了唤醒社会公众共同行动起来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
下一步,长宁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发挥公益诉讼的职能,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长宁县检察院积极倡导绿色发展理念,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让我们携手共进,一同守护我们的绿色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