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4日,宜宾市屏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宜宾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以下情况:1.其经营场所大门外墙壁发布一幅广告,内容为“多功能治理仪”“国家Ⅱ类医疗器械”“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关节炎、肩周炎、腱鞘炎、网球肘……的治疗和保健”等,且现场无法提供该广告的审查证明。2.销售保健食品“九生堂牌三九蛋白肽口服液”未设置保健食品销售专区专柜。3.销售食品未索取进货票据。4.销售医疗器械未索取进货票据。5.销售普通食品“易和康远牌枇杷秋梨膏”宣称“有润肺止咳功效,和止咳糖浆一样”。
经查,当事人免费让消费者使用“易和康远牌多功能治疗仪”,销售与治疗仪配套使用的“易和康远牌增效垫”。为宣传其销售产品,在未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并取得相关审查证明的情况下在其经营场所大门外墙壁上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广告制作费用共63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2024年3月20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