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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身边事] 宜宾一“荤茶馆”遭了!1男1女当场被抓,60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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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3 12:3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3月11日,12309案件信息网公布一起案件,宜宾一男子开设“荤茶馆”并容留王某某、刘某某多次从事卖淫活动,涉嫌容留卖淫罪,被逮捕了...


(网络配图)

宜宾一男子容留卖淫被抓了
被告人身份信息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富顺县人,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镇**村。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取保候审。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租用唐某某位于宜宾市南溪区**镇**村**组**号的住房并在二楼搭棚改建四个房间。2020年10月中下旬开始被告人陈某某在所租用的住房开设“荤茶馆”并容留王某某、刘某某多次从事卖淫活动,并从每次的嫖资中提成10元牟利。2020年10月31日、11月3日、11月4日,王某某以60元的价格分别与聂某某、张某某、邓某某在陈某某开设的“荤茶馆”进行卖淫嫖娼活动。2020年11月5日,王某某与李某某在陈某某开设的“荤茶馆”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证据如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追究其刑事责任
(网络配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公安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2、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3、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4、强奸后迫使卖淫的;5、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以及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行为及处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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