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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身边事] 宜宾一男子为了找“陪酒小姐”,打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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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5 14: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近日,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公开了“王雨聚众斗殴案”起诉书,被告人王雨等人持钢管、金属铲子等物在街面上与别人发生打斗,造成严永其严某某、王雨王某某不同程度受伤。

翠屏王雨聚众斗殴案

被告人王雨,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021989********,汉族,初中文化,宜宾市翠屏区人,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村**组**号。

此前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刑

2016年2月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于2018年7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案件侦查终结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雨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雨伙同徐某某和李某某(已判)等人在宜宾市翠屏区江北敬业路“小天籁”歌厅唱歌。因对面“梦幻角度”歌厅唱歌的熊某某到“小天籁”歌厅找一女性服务员陪其唱歌遭到拒绝后,熊某某误认为徐某某是歌厅老板,双方发生口角,熊某某返回歌厅后便伙同严某某、唐某某、李某甲持灭火器、板凳等物与王雨、侯某某、李衍志李某乙、徐浩持徐某某持钢管、金属铲子等物在街面上发生打斗,造成严永其严某某、王雨王某某不同程度受伤。3经鉴定:严永其严某某因外伤致左侧血气胸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


被告人被依法提起公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雨伙同他人在公共场合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我们宜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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