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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溪凯丽滨江小区外广场舞长期噪音扰民难道不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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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1-3-15 21:19 来自零距离APP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凯丽滨江小区外广场舞(牛肉火锅旁边一处,一条公路之隔的仙源社区办公地点旁边一处)长期噪音扰民,严重影响周围居民休息!长期侵害周围老百姓的生活安宁权!周围老百姓深受其害!,苦不堪言!我们在宜宾市12345市长热线和12345网站、12369热线电话上我们坚持不懈举报了五六年了,次数多达上百次了,每次的答复都是套话,毫无用处,原来希望市长热线能够解决问题!众所周知,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测评目标有一条是“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环境、舒适便利的生活环境”!请问这些跳广场舞严重噪音扰民的现象是符合宜宾文明城市创建这一条要求吗?这就是舒适的城市生活环境?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里已经规定了广场舞噪音扰民就是属于严重侵犯居民的“生活安宁权”,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我们在《南溪在线》、《宜宾零距离》上发帖也是发了好多次了,根本没有任何改变!上次打12345热线电话,接线员说相关部门回复她们,说相关部门去打了招呼,而且刚跳广场舞的人承诺会改变!实际情况是每次举报,这些人无非就是停一两天!然后又开始恶性循环、变本加厉!我们强烈期待有真正关心老百姓生活中实际问题的部门来帮我们!强烈期待“问政宜宾”这种真正关心老百姓生活问题的节目出现在南溪,来帮助我们彻底解决这个问题!现在周围的读书的孩子晚上写作业都要戴耳塞,深受其害;周围几个小区还有那么多上班族,更不用说那么多人要休息!跳广场舞的这些人自己不上班,难道年轻人不上班?别的小孩子不读书学习吗?别人不休息吗?难道南溪区就没有具有执法权的部门能够管理这种违法行为吗?是不是相关管理部门真的不知道这种噪音扰民现象肯定不符合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标准的?他们是不是真的不知道这些广场舞噪音扰民是违法的?不知道这是严重违反《民法典》的!!既然都是违法行为了,为什么长时间存在?长时间得不到解决?为什么这些人的违法行为就不能得到彻底禁止??是这些人的爱好比法律还要大?我们老百姓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实实在在替老百姓彻底解决这个问题!还我们一个安静舒适的生活环境!真正维护我们的生活安宁权!这样才是符合真正的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条件!如果不彻彻底底、实实在在解决老百姓生活中的问题,老百姓的生活安宁权怎么得到到维护?还谈什么全国文明城市,或者说这样的全国文明城市是名副其实的吗?这样的“文明”对我们老百姓来说有什么意义?!现在老百姓闯个红灯都不文明,请问,这极少数人长期非法占用公共空间,把自己的快乐建立在周围这么多老百姓的痛苦之上,难道是文明合法的吗?全国文明城市标准就是这样的??我们就搞不明白,为什么这个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是因为老百姓的事情太小??还是全国文明城市创建里有条“允许跳广场舞的这些人噪音扰民”??我们想问问相关部门,这些人长期噪音扰民是符合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中“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环境、舒适便利的生活环境”这个要求的吗?舒适的生活环境就是允许他们天天跳广场舞噪音扰民吗?我们老百姓真的不懂文明城市“舒适的生活环境”这个标准我们应该怎样理解?更不知道有关部门是怎么落实这条标准的??是不是只要是几个人有共同爱好就可以随便扰民?是不是个人爱好都可以随便违法?是不是广场舞哪里都可以跳??是不是哪里都可以噪音扰民?从我们发帖的留言来看,南溪广场舞噪音扰民绝不是只有凯丽滨江外一处!不知道相关部门是怎么关注民生的?长期以来,南溪区的广场舞噪音扰民的到处都是,这就是南溪区的特色吗?这些人为什么这么肆无忌惮?
    下面是国家对噪音扰民的一些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1条中的有关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般居民居住区为一类区,其标准是白天为55分贝,夜间为45分贝。超过了这一限度,就视为噪音污染。
   噪音扰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噪声扰民是一个行为后果为定义的违法行为。只要产生的噪声烦扰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即产生噪音扰民的违法事实。
   《噪声法》对噪音扰民行为并没有提出声响一定要达到多少分贝才构成噪音扰民的必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10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把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称为环境噪声污染。无论夜间还是日间的噪声排放标准,其与认定“噪声扰民”存在相关但是并不一定必要的关联。即只要产生了与环境不相适应的噪声排放,而且也产生了居民被干扰的后果,即可认定为“噪声扰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四十一条
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1032条第二款对私人生活安宁作了相关规定,开启了安宁权民法保护的大门。
所谓私人生活安宁权,就是自然人享有的维持安稳宁静的私生活状态并排除他人不法侵扰、侵害的权利。
   安宁权天然包含两个方面:一个是物理空间的安全与安宁,以免受任何物理上的非法、不当侵入,另一个是心理、精神上的安稳与宁静,以免受任何心理和精神上的非法、不当侵扰。
按照民法典第991条规定,安宁权作为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消极不作为的义务,不得侵入、侵扰、侵害,否则,不仅要承担物质损害赔偿责任,还可能产生精神损害赔偿。
以上这么多国家关于噪音扰民的法律法规!让我们觉得国家是非常重视噪音扰民的!可是为什么落实起来有多么的难!难道相关部门不知道这些法律法规吗?每次打12345市长热线电话,都说相关部门处理了,从来没有环保部门严格按照实际情况调查取证,测定噪音分贝(这些噪音分贝起码应该有100分贝以上!我们自己用手机下载的噪音检测仪随便一测都是150多分贝以上)更谈不上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罚!我们电话举报几百次,换来的是就是一次次的敷衍塞责!是不是因为相关部门不作为,不重视,才让这些噪音制造者肆无忌惮。他们既不会被警告!也不会受到处罚,这些人怎么可能害怕!?
    可是现实是我们这么多市民的“生活安宁权”根本得不到维护!我们小老百姓这点诉求有谁会理会呢?可是我们还是想问一问,既然有这么多法律条款规定不能噪音扰民,相关部门为什么就允许广场舞距离我们小区我二十米范围内跳?每个公民的个人爱好是不是有底线?底线是不是不能影响别人的生活?个人怎么可能随便哪里都可以噪音扰民?那标志着法治进步的《民法典》规定的生活安宁权岂不是“水中月”、“镜中花”吗?
我们强烈要求政府介入,切实解决、根治南溪区凯丽滨江小区外广场舞噪音扰民问题!前段时间是坝坝舞、坝坝歌双重噪音扰民。现在坝坝歌基本上解决了,广场舞噪音扰民又变本加厉了!自从小区居民入住以来我们都在坚持不懈投诉!五六年了,这些人就是没有半点改变!为什么?不值得深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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