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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身边事] 强奸&轮奸?伴郎伴娘酒后乱性,清醒后发现新郎也光溜溜在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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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9 16:3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9年9月9日,黄历和李春花新婚大喜,摆了好几十桌酒席宴请宾客,其中,黄历邀请了自己的好兄弟吴立作为自己的伴郎,李春花邀请了自己的好姐妹翠花作为自己的伴娘,大家都是很开放的人,婚礼当日也都玩的很开心。在敬酒答谢的环节,因为李春花不胜酒力,便由伴娘代为干杯,但酒席还未结束,伴娘就已经喝醉了。酒席结束后,伴娘的姐妹和伴郎一起,把翠花送到了附近的宾馆休息,期间,翠花的姐妹临时有事就先走了,留下翠花和伴娘。据翠花事后回忆,到了宾馆之后自己就像断片了一样,完全不记得事情了,但迷糊之中感觉到有人压着自己,但自己没有力气反抗,后面睡过去了。醒来的时候就发现伴郎和黄历,下半身都身无遮挡地躺在床上,这才知道自己被强奸了,后来就立刻报警了。

根据吴立的供述,自己是因为觉得翠花很美,而自己又喝醉了,性情大发,控制不住自己,所以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事后自己也非常后悔。但黄历为什么也在,也是赤身裸体的,自己就不知道了。

这个案例,就很明显地涉及了强奸罪。


首先,强奸指的就是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发生关系的行为。侵犯的是女性的性自主权。而在本案中,黄历和吴立,趁着翠花不省人事,无力反抗的事后,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就已经侵犯的翠花的性自主权。

其次,黄历和吴立是否具有轮奸的情形呢?答案是否定的。假如他们的供述是真实的,吴立不知道黄历何时出现在宾馆,而且两人也没有强奸的共同故意,显然是达不到轮奸的要求的。


最后,轮奸是强奸罪的法定形升格情节,两者的罪刑罚天壤之别。在本案中,虽然黄历和吴立在客观行为上是先后与翠花发生的性关系,但他们并不是共同犯罪,因此,本案应该按照强奸罪分别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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