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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身边事] 宜宾一女子明知患艾滋病,仍从事不法交易,与多人发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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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1-5-24 12:1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5月19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一起“传播性病案”起诉书,宜宾代某某在明知患有艾滋病,却仍从事卖淫工作,在一间旧房屋内...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一部刑诉〔2021〕Z32号

代某的信息和之前案件


被告人代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3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宜宾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珙县**镇**村**组**号。曾因卖淫于2016、2017年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合江县公安局分别行政处罚一次。因涉嫌犯有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四川省宜宾市珙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公安局进行侦查终结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代某某于2017年10月13日经泸州市江阳区疾控中心化验检测确认,呈HIV-1抗体阳性,即患有艾滋病。2020年11月30日,代某某明知其患有艾滋病仍在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弥陀天元街断桥一破旧房屋内从事卖淫工作,并与嫖客姚某某相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代某某触犯的法律条文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明知其患有艾滋病,仍从事卖淫工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阳旭
检察官助理:刘雪峰
2021年2月1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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