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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一淫窝被端了,男男女女在店内卖淫嫖娼全部遭逮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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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 09: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2021年6月1日,12309中国检察网发布一起关于宜宾南溪王某甲在店内容留卖淫案起诉书,详情如下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1〕Z19号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王某甲,别名王某乙,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8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镇**村**组**号,住南溪区**街**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0月6日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0日被执行逮捕。

由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侦查终结

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8年租赁宜宾市南溪区凤翔街68号房屋,2020年5月开设“2020足浴城”。2020年10月18日至22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容留海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等三人在“2020足浴城”店内多次从事卖淫活动,并从每次的嫖资中提成50元牟利。2020年10月20日,海某某以150元的价格与石某某在被告人王某甲开设的“2020足浴城”进行卖淫嫖娼活动。2020年10月21日,罗某乙以200元的价格与胡某某在被告人王某甲开设的“2020足浴城”店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群

检察官助理:胡正

2021年2月18日

转载自:我们宜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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