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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聚焦] 四川男子多次与智力低下女子强行发生关系,案件详情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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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4 14: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原标题:男子与智力低下女子强行发生关系 案件详情曝光

7月22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一则起诉书案件.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3221966********,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泸定县,住**镇**村**组**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强奸罪,经泸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6日被泸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强奸案,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下半年至2021年3月期间,被告人梁某某为满足自己性欲,明知受害人智力低下,无辩知能力和无性防卫能力,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董某某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对其2020年6月至2021年4月14日遭遇性侵犯时评定为性防卫能力削弱。

2021年4月14日,梁某某在**镇**村被办案民警带至泸定县公安局田坝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邓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5.鉴定意见: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生物物证检验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7.其它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为满足自己性欲,明知受害人精神发育迟滞,性防卫能力弱,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三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泸定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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