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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6日,@江安交警 在雅板路(雅雀坪-板桥村)000公里100米开展巡逻时,查获违法人刘某未随身携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一辆套用其他车辆号牌(川Q**63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
经酒精测试仪检测,当事人刘某酒精含量47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目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处罚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处罚规定,交警部门对当事人刘某依法予以驾驶证记25分,罚款6950元,扣留机动车。
来源:宜宾交警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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