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起,被告人左某、唐某和戴某合伙,生产、销售猪肉,左某、戴某负责生猪、猪肉的购销等事宜,唐某负责账务等事项。
2019年12月左右,戴某退出合伙。2019年9月1日左右,戴某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张平购买了7头死因不明的猪,被告人左某、唐某同意后由工人在位于屏山县的某公司进行分割、分装,之后出售给他人。
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左某以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何万山1头死因不明的猪,由工人在某公司进行分割、分装,之后由左某、唐某出售给他人。
2020年夏初,被告人左某以1980元的价格购买了廖德春1头死因不明的猪,由工人在某公司进行分割、分装,之后由左某、唐某出售给他人。
2020年5月9日,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左某存放于屏山县某公司3号冻库内未销售的冷冻猪肉及内脏产品。另查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左某、唐某联系买卖死猪及猪肉制品的手机二部。
被告人左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被告人戴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予以没收;
扣押在案的左某、唐某存放于宜宾五尺道集团有限公司3号冻库的猪肉制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