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一个自称为“导演郝平”的网友发视频称电影《长津湖》触犯了他人的商标权,并晒出了印有“长津湖”三个字的商标注册证和名为《冰雪长津湖》的作品登记证书。
此举招致了诸多网友反感,甚至以“明显是碰瓷”等评论对此不屑一顾。但事实恐怕没有那么简单。加之在电影《长津湖》上映前,“长津湖”的抢注热就曾成为媒体热议话题,可见,电影《长津湖》遭遇的问题,至少为影视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了个醒:尽早布局。 但不可否认的是,确实有不容置疑的在先权利事实存在。“导演郝平”口中的“他人”,是北京加点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据了解,长津湖于2020年10月29日提交申请“长津湖”的商标注册,并于今年7月14日拿到商标注册证,国际分类涉及第41类教育娱乐,包括“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电影放映”“电影发行”等。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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