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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聚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主张加班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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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1-11-12 0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主张加班费吗?
案例1简介

2016年2月,某农机局工作人员李某、张某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请求依法裁决某农机局分别支付本人2008年1月至2015年12月的加班工资21360元。经庭审调查,2007年12月,李某经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招录到农机局工作,是事业编制内人员。2008年1月,张某从部队转业安置到农机局工作,是公务员编制内人员。李某和张某同在农机局办公室从事日常办公工作。因办公室事务性工作较多,人员配备较少,两人经常加班加点赶写材料、起草报告,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值班时也要加班工作。李某和张某认为农机局应支付加班期间的工资。农机局辩称,因该单位属于机关事业编制兼具性质,既有公务员编制,又有事业人员编制,李某和张某同在办公室工作,的确存在加班加点、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值班的事实,按照政策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不适用劳动法中关于加班工资的规定,同时李某和张某的值班也不能认定为加班,所以农机局不支付李某和张某请求的加班工资符合政策规定。经仲裁委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一致,裁决驳回李某和张某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

争议焦点: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是否享有加班工资。

案例1分析

《公务员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七十四条 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第七十六条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薪发[1995]32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职工。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职责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意见,报人事部批准后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等办法。因工作需要,不能执行国家统一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的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轮班制的办法,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 下列情况可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一)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未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的。
第七条 根据本办法第六条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给职工安排相应的补休。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从法律政策规定并结合案例来看,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存在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形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轮班制的办法,灵活安排相应的补休,而不能支付加班工资。

案例2简介

贾年才于1986年10月进入无锡市政设施管理处工作,属事业编制。该单位改革后不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仅对保留事业身份人员工资、档案等事项管理,其原有生产经营业务由无锡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贾年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书》,从事泵站值班工作。贾年才起诉称,其与妻子两人在市政建设公司管辖的广勤泵房全天二十四小时值守,无休息日、节假日和年假,每人每天的工作时间至少十二小时,但市政建设公司既未安排调休,亦未支付加班工资。贾年才请求判令市政建设公司支付其自2005年3月31日至2019年4月30日的加班费合计2,212,576元。
案例2分析

公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加班费
市政建设公司答辩称,贾年才不应割裂无锡市市政设施管理处和市政建设公司实为同一主体的关系,贾年才作为编制人员,按照法律规定并不存在加班工资的待遇,而且其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有加班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并无加班工资项;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依据人事管理工资制度进行核定,故贾年才主张加班工资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点评:事业单位工资支付不适用劳动法
事业单位有编制的工作人员工资管理与企业劳动者存在很大差异。
首先,法律依据不同。事业单位工资支付适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工资制度、工资构成,需执行国家的统一规定。其构成包含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而企业工资支付遵循《劳动法》的规定,工资制度及构成不似事业单位,法律并不做统一要求。

其次,权利救济途径不同。人民法院人事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比较小,只限于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加班工资支付争议并不属于人事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争议属于典型的劳动争议,仲裁和司法均受理。此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考核、处分,以及由此而发生的工资变动纠纷,依上述条例,只能通过复核、申诉渠道,而不是仲裁和诉讼渠道来解决。

第三,权利范围不同。劳动法上劳动者常见的最低工资保障、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在事业单位并未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虽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适用劳动法的这方面规定,但其休息休假权依然需要得到保障。


从法律政策规定并结合案例来看,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存在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形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轮班制的办法,灵活安排相应的补休,而不能支付加班工资。

仲裁委经庭审调查,明确李某、张某和贾某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同时他们主张的加班和值班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将值班认定为加班。依照现有的法律政策,仲裁委裁决驳回李某和张某请求支付加班工资的仲裁请求。李某和张某可以要求农机局按照加班时间合理安排补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延伸思考

一、值班和加班的区别
按照现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值班是指单位因安全、消防、休息日、节假日、灾害、紧急任务等需要,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即使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一般为非正常性的工作,如看门、接听电话、报告信息、检查安全等。加班则指劳动者在平时正常工作时间外,继续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因此,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自愿从事与自己原有工作相关联的事务应属于值班,而不是加班。另一方面,加班费的计算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值班费的计算,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来确定。
二、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加班值班的补偿措施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加班按照现有法律政策规定,可以安排补休,不能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可以月或季度为周期对职工的加班时间进行统计,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补休时间,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用人单位因工作实际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补休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各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值班职工可以发放适当的值班补助费;也可以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文件精神,依法优化夏季作息安排,按照“先行先试”的原则,实行2.5天的周末休假方案,将平时值班时间分解到夏季作息期间的每周五下午(0.5天)补休或统筹安排集中时间补休。
三、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职工加班值班的补偿措施。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依照以上法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职工(临时性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应受到劳动法的调整,存在加班情形的,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存在值班情形的与在编人员补偿措施一致。
我国事业单位工资采取固定结构、标准核定的方式发放,事业单位本身并无多大的自主权,不能随意增加项目和金额,加班费不属于事业单位工资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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