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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言网语] 人妻偷情被邻居偷拍,威胁要“一周5次”发生关系,之后剧情更是一波三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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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0 14:2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现实生活里,有些道德领域通常认为天经地义的事,但如果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后果是相当严重的。比方说,如何处理婚姻出轨问题。

通常认为,夫妻一方出轨,另一方便有了惩治胁迫对方及对方的对方的权利,就像大家网上常见的抓奸现场。处理的结果,往往是将通奸的双方打一顿、视频曝光,或是让对方掏钱补偿。或许没有几个人知道,以上的处理方式,法律风险极大。

但最近发生的一个新闻,那可真的是小刀拉屁股——开了眼了,事情发生在南充营山县城。


意外发现女邻居与他人家中偷情,拍下录像及照片

10月某日,陈某家的空调出了些问题,他在阳台修空调,不料,他发现隔壁的女邻居康某正在家中和一男人发生关系。

但是这个男人竟然不是康某的老公,那这样的话,她就是在偷情。

于是陈某不声不响偷偷拍下了照片和视频。第二天,陈某私下在小区的物业群加了康某。

加上好友后,陈某把自己拍到的偷情“证据”发给了康某。

康某看到照片和视频后顿时慌了,随即提出给陈某两万元的“封口费”,并要求陈某删除所有的视频和照片。


岂料,陈某回绝了,他提出不要钱,要人。他说,要自己帮她保守秘密的话,康某需每周与其发生两次性关系。


以视频及照片相要挟与女邻居发生关系

开始康某是拒绝的,还把价格提高到了5万元。但陈某就是不愿意,坚持要人不要钱,并且威胁道:“如果你不答应,就把照片和视频发到业主大群里,让你身败名裂。”


康某自觉做了亏心事,没办法只能妥协。
随后,两人在陈某家中发生了多次性关系。


慢慢的,陈某得寸进尺,要求从每周两次变成了每周五次。最终,康某实在受不了了,把事情告诉了丈夫......

李某很生气,殴打完康某后表示要离婚。

康某一听慌了,她说自己以后会改过自新的。还想办法从陈某处索取10万元,用于补偿丈夫的“损失”。

李某一听10万元,便同意了。


女邻居忍无可忍,与丈夫设计上演“仙人跳”

第二天,邻居陈某又像往常一样来到了康某家中,想到发生关系。

而夫妻俩早就商量好,此时,丈夫李某“突然”从外面回了家,“碰巧”撞到了前来和妻子偷情的陈某。

螳螂捕蝉,黄雀在后。一场“捉奸戏”,演的生龙活虎。

陈某一看李某回来了,一下就软了。康某“顺其自然”的提出让陈某支付10万元“私了”。

一开始,陈某只答应给5万,李某“威胁他。

如果不给钱就把陈某的妻子和父母找过来,让他身败名裂。

于是陈某当场转了10万元,还写下了字据。

从偷窥发现奸情,到威胁女邻居,最后反被敲诈。

真是奇葩事,可是事情还没完,一个多月后,陈某妻子发现家庭存款10万不见,便向陈某追问下落。

几经追问,陈某谎称其因帮邻居康某拿快递,被康某丈夫以“捉奸”为由敲诈10万元。

妻子陪同陈某下到派出所报警。后来这事情的被调查清楚,陈某、康某、李某均被刑拘。

强奸、敲诈勒索,一个都跑不掉。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本案中,当陈某妻子发现家10万元存款不见后,陈某谎称因自己给康某送快递被误解而遭受勒索,陈某妻子报以此报案,康某及丈夫李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为同共犯罪,而陈某则涉嫌强奸罪,因此,三人均被刑事拘留。

康某及丈夫李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或恐吓),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从本案事实事来看,陈某既因为被骗而将10万元转帐于李某与康某,也因为被勒索而转帐10万元,康某及李某的行为既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也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而康某及李某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分别触犯两个不同罪名,为刑法上的想象竞合犯,按从一重的原则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敲诈勒索数额为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另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犯敲诈勒索罪的,数额巨大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另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诈骗罪的,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敲诈勒索既遂的基本行为结构:行为人对他人实施威胁(或恐吓)、被害人基于威胁产生恐惧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相关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从两罪的处罚上来看,康某与李某从陈某处取得的10万元,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法定刑相同。本文认为,陈某之所以转帐10万元给康某与李某,虽然有骗的成分,但陈某主要是基于恐惧心理而转帐的,因此,本案中,康某与李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为共同犯罪。

陈某涉嫌强奸罪

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的性自主权。

强奸罪的手段是强奸罪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如果没有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因欠缺构成要件,而不构成强奸罪,如妇女基于动机被骗的情况下,与他人发生关系后告强奸的,不构成强奸罪。其中胁迫是强奸罪的手段之一,行为人以恶害相通告,使得被害人妇女处于不敢反抗的状态,与其发生关系的行为,涉嫌强奸罪。

本案中,陈某以将拍下的康某与他人在家发生关系的视频和照片发到业主群相威胁,使得康某产生恐惧心理,不敢反抗,陈某进而与康某多次发生关系的行为,涉嫌强奸罪。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提醒人们当自已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犯时,应勇敢面对现实,直面自己的错误,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切不可以暴制暴,导致对自已不利的局面。本案中,康某与李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为共犯罪;陈某涉嫌强奸罪。

来源:中国长安网、犯罪研究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唯一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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