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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12月1日在四川乐山居住的詹女士在社交平台的求助上了热搜。
原来在前几日,詹女士在上班途中看到一个老人倒在自己车辆的左前方,便急忙下车搀扶。
令她没想到的是老人就此一口咬定是詹女士将他撞倒并要求赔偿。
詹女士由于意外没有安装行车记录仪,百口莫辩之下只得在网上向热心网友求助,寻找当时在场的见证人。
詹女士的求助被网友们看到后,大量的网友和其联系安慰詹女士并愿意向其提供帮助,当时在场的市民也联系詹女士愿意为其作证,交警部门也第一时间公布了监控录像,还了詹女士一个清白。
老人的家属得知情况后也向詹女士表示了感谢。詹女士接受采访表示,在这起事件中虽然心酸但也收获了很多温暖,自己下次遇到类似事情一定还会帮忙。
法眼浅见:在生活中,我们时不时地总会看到类似好心扶起被讹诈的事件。
每当发生类似事件,网友们总会义愤填膺,希望能将讹诈者送入监狱,但为何很少看到相关人员被处罚的消息呢?
因为虽然讹诈有类似敲诈勒索的性质,但不管是我国的刑法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敲诈勒索的认定都是较为严格的。首先其在主观方面要求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仅此一点,在大部分事件中就很难认定,因为当事人多为老人和醉酒者,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较普通人较低,很有可能出现误认的情况。如果直接将所有人都认定成故意,那么就违背了法律的正当性。
其次,敲诈勒索要求有威胁(扬言侵害他人)或要挟(揭露隐私)的行为。在类似案件中很少出现这种情况,当事人只将另一方作为伤害自己的人进行追究。
为了能让救助者安心,我国也早已规定了“好人法”,尽量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来保障救助者的利益。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对救助者自身利益受损,以及救助过程中不小心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情况进行了救济。
最后,浅见认为见义勇为是我们的传统美德,即便偶尔有这些负面信息,遇到类似的事件我们仍要伸出援手。
当然为了保护我们自己,在实行救助行为前,我们可以用手机先进行拍摄取证,也可以邀请路人帮忙录像作证。同时对于讹诈者虽然一般难以进入刑事领域,但在民事领域内可以就名誉权损害、精神损害向其提起相关诉讼。
媒体来源:whoare12138
转自:新浪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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