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登录 |注册 |忘记密码
加载中...

宜宾零距离网络

版块导航

宜宾生活
酒都眺望消费维权宜宾政事乐玩宜宾招聘求职闲聊杂谈商家发布相亲交友房产城建律师在线
办公室
事务板英联俱乐部休息室其他版块
查看: 16270|回复: 14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网言网语] 合伙起纷争,高县兴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真正出资人究竟是刘良彬还是周敏?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6-24 11:29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2022年4月8日,四川省高县法院。
原告刘良彬与张传忠、周敏、李远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一审开庭。
这本来是一起极为普通的合伙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但因为周敏被人硬生生地套上“贪官亲密关系人”的标签,从而使这起案件被贴上“官商勾结”、“侵吞财产”、“打击报复”的标签,引起广泛关注。

女商人是贪官的“亲密关系人”?
“法眼视讯”、“后坐力”、“磅礴之声”等多个公众号及多家网站个人注册账号,均在案件开庭前后相继发布以“向辉礼亲密关系人零元获得股权案开庭”、“向辉礼亲密女商人股权纠纷案开庭”等标题的文章,对这起股权纠纷案予以披露。
上述文章均表达了一个关键的观点:刘良彬与张传忠、周敏、李远兰股权纠纷案,是2006年至2016年任宜宾市委常委、纪委书记的向辉礼与其“亲密关系人”周敏联手,强行抢夺“优秀企业家”刘良彬合法资产的一起官商勾结的案件。
而于2016年8月因严重违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降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并于当年11月退休的向辉礼,在宜宾市原市委书记王铭晖升任副省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并于2022年1月涉嫌严重违纪,接受中纪委和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后,也于2022年4月被四川省纪委监委宣布接受调查。
宜宾市委原书记王铭晖,原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向辉礼,以及原副市长、市公安局长魏常平等三名市委市政府主要官员相继落马,在当地政坛引发了强烈地震。
因此,把刘良彬与周敏等人之间的股权纠纷案和向辉礼扯上关系,无疑可以起到吸引公众关注,引发司法机关重视,从而得到有利于自己的判决结果。
事实证明,这些文章发表后,也确实在当地引起了广泛关注。人们纷纷关心:刘良彬和周敏等人之间的股权纠纷,是不是因周敏是向辉礼的“亲密关系人”而被“强行夺走”?如果文章披露的情况属实,法律会不会还刘良彬一个公道?

合作:搅拌站建设资金全部由周敏投入
一份签订于2010年8月3日的《合作协议书》表明,立约人张传忠(甲方)、周敏(乙方)达成合作协议,共同合作高县兴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搅拌站的建设及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
协议第三条:“搅拌站建设的全部资金投入由乙方(周敏)承担,相关设备选择、站址选择及建设方案均由乙方自主决定并承担全部费用,但甲方应提供相关协助。”
协议第四条:“双方实现合作后,高县兴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投资人均变更为乙方。”
协议第六条:“搅拌站建设资金的回收:搅拌站建成后,由双方对建设成本进行确认,经营收入首先满足乙方收回成本,乙方收回成本后再由甲方收回成本壹拾肆万陆仟玖佰叁拾柒元整(小写146937.00元),双方成本收回后方进行利润分配。”
周敏就这一条特别解释说,所谓甲方(张传忠)14万多元的成本,就是公司注册的时候,刘良彬委托专门办理公司注册业务的公司垫资1000万元注册资金的费用。“这1000万元在注册公司的当天打入账户,第二天就马上转走了。也就是说,刘良彬在合作中投入的资金就是这一千万的资金费用14万多元。”
周敏说,这一千万资金的转入转出,均有银行转账记录为证。
协议第七条:“搅拌站建成后,由乙方负责经营,并承担全部生产、销售成本及亏损。”
协议第八条:“利润分配:乙方收回搅拌站建设成本后,双方即进行利润分配,在2020年8月3日前甲方分配利润的40%,乙方分配利润的60%。其后双方各分配利润的50%。”
同日,刘良彬(甲方)与周敏(乙方)也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
协议明确张传忠当日和周敏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是受甲方(刘良彬)指示,并约定“该协议书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均由甲方(刘良彬)享有和承担。”
该协议书除了对2020年8月3日前的利润分配(即甲方刘良彬、张传忠40%、乙方周敏60%)和其后双方各分配利润的50%再次予以确认外,还约定了“双方解除合作关系后即对财产进行清理,各享有50%的财产权。”
协议第五条约定:“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高县兴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借款,对公司或公司财产设置他项权利。”
上述两份协议书签订后,刘良彬和周敏开始了商品混凝土的生产经营合作。
两份协议书均明确了由乙方(周敏)投入搅拌站建设的全部资金。
这两份协议的签订,开始了高县兴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兴建搅拌站、生产、销售的运营业务。

纠纷:补充协议有纪委和公安局负责人见证
2013年7月30日,周敏、李华平向高县县委、县政府提交《周敏李华平关于购买高县兴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搅拌站相关车辆设备及对刘良彬控告周李二人犯罪的情况说明》。
《说明》称,周敏与刘良彬合作经营兴盛公司以来,已实际投资1247.8万元,全部有财务账目可供核查。截止到2013年5月,从盈利中共计回收投资仅有660万元。
《说明》称,刘良彬多次向警方控告周敏和李华平涉嫌贪污、挪用公司资金,涉案金额高达2000万元。经警方历时一月有余的调查证实为子虚乌有。
《说明》还称,刘良彬从当年5月强行控制搅拌站经营权后,拒不按协议用经营盈利支付周敏的投资款,甚至连为公司运输商品混凝土的12台搅拌车的运费也拒绝支付。同时还以兴盛公司名义对外借款。
给公司造成的损失高达1000多万元。
从《说明》可以看出,合作经营兴盛公司不到三年,刘良彬与周敏、李华平等人的矛盾已经达到焦点。
时值宜宾市委正在大力开展环境兴市战略,打造良好营商环境。兴盛公司是当时高县境内最大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为了化解合作双方纠纷,确保企业正常运营,为高县建筑市场营造良好环境,2013年11月6日,在高县纪委、高县公安局负责人等见证下,刘良彬(甲方)、周敏,委托代理人李华平(乙方)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
协议约定:
一,双方确定乙方(周敏)投资金额大约为1200万元,含购买设备824万元和基建费用及现金投入,具体金额以兴盛公司财务报表为准。
二,兴盛公司的经营盈利首先用于乙方收回投资。
三,乙方股权登记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四,兴盛公司今后经营管理问题,由甲乙双方自行协商,如果在本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没有协商一致,则按照原协议执行。
……
补充协议下方除甲乙双方及律师签名外,“见证人”一栏有时任高县副县长、县公安局长朱革、县纪委某室主任(现高县纪委常委)刁云、县公安局副局长刘庆辉、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长魏来等人的签名。
据介绍,为了确保补充协议内容有利于自己,刘良彬还专门邀请时任高县法院某庭庭长(原高县法院研究室主任)薛国辉到场为自己“把关”。补充协议内容经薛国辉审核认可后,刘良彬才在补充协议上签了字。
正是这一份由高县纪委和县公安局负责人见证签订的补充协议,成为刘良彬指控向辉礼安排“爪牙”刘庆辉插手兴盛公司股权纠纷的“证据”。
此后,双方又于2013年12月13日签订了一份关于生产经营管理的协议,约定由乙方(周敏)对兴盛公司实行内部承包经营,并由乙方或者乙方指定的合格人员担任兴盛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4年,《高县兴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章程》文本完成。文本每一页都有刘良彬签名和摁下的手印。
犯罪:刘良彬五罪并罚被判八年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川15刑终271号表明,2017年1月6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刘良彬犯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开设赌场罪、串通投标罪、骗取贷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关于刘良彬犯罪详情,详见《行贿、开赌场、骗取贷款、串通投标,还原“优秀企业家”刘良彬的本来面目》。)
周敏说,2014年6月,刘良彬、张传忠涉嫌犯罪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以后,由于张传忠是受刘良彬委托的登记股东,企业正常运转受到严重影响。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周敏决定按照最初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的比例,办理公司股权转让。
周敏说,本来,按照最初的合作协议第四条约定:“双方实现合作后,高县兴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投资人均变更为乙方。”我是完全可以把协商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登记到我的名下,但是想到利润都分配40%给刘良彬,我也就决定股份也登记40%在刘良彬的妻子李远兰名下,这完全是在维护刘良彬的利益,根本用不着威胁刘良彬、张传忠同意和签名。至于是谁到看守所让刘良彬和张传忠在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上签名?签名是否受到威胁?众所周知,看守所会见在押人员有监控录像,人员进出看守所也必须登记;刘良彬还说他签名时有警察在场陪同。目前,我们双方都申请了法院调取刘良彬、张传忠被会见、签名时的监控录像和相关人员进出看守所的原始登记资料。到时候一切都会真相大白。
两份《股权转让合同》载明:甲方(张传忠)将对公司出资的一千万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100%的股权,分别以零元人民币转让60%给乙方(周敏),以零元人民币转让40%股权给乙方(李远兰)。
网传文章对这一过程提出质疑,称刘良彬、张传忠是在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情况下,被“胁迫”签字同意股权转让。这也是此次合同纠纷案的开端。
周敏表示,在合伙人涉嫌犯罪面临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况下,自己作为实际投资人按照最初合作协议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以确保自身合法利益不受伤害,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人之常情。“刘良彬、张传忠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是不是受到威胁、律师进入看守所是否符合规定,相信调取看守所监控录像和调查陪同的警察,就会真相大白。”
周敏表示,所谓“零元转让60%股权”,是因为之前双方的合作协议书已经载明兴盛公司的所有资金均由她一人投入,并占有60%的利润分配,因此在转让股权时不可能再出资。故按照合作协议中利润分配比例予以转让。
据市场监管部门人士介绍,按照股份变更工商登记的要求,股权转让必须载明转让价格,在股东已经投入足额资金以后办理股权转让工商登记,可以以“零元转让”的方式表述,以符合股权转让工商登记的要求。
起诉:刘良彬要求确认转让股权无效
2022年1月,刑满释放的刘良彬向高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被告张传忠与被告周敏、被告李远兰签订的两份《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刘良彬诉称,原告是兴盛公司100%股权的实际出资人,被告张传忠为名义股东,持有兴盛公司100%的股权。2014年8月8日起,原告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被告张传忠于2014年11月12日一个人召开了兴盛公司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将其持有的公司60%股权转让给周敏,40%的股权转让给李远兰。2014年11月15日,高县市场监管局就兴盛公司股东信息进行了变更登记,变更后股东为周敏,股份600万元、股权比例60%;李远兰,股份400万元,股权比例40%。请求法院判决上述转让合同无效。
至此,刘良彬和周敏之间从2013年起长达八年的合伙经营纠纷,正式进入司法程序。
高县法院将如何裁决这起合同纠纷案?网传文章试图影响法院判决的企图能否得逞?我们拭目以待。
END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