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登录 |注册 |忘记密码
加载中...

宜宾零距离网络

版块导航

宜宾生活
酒都眺望消费维权宜宾政事乐玩宜宾招聘求职闲聊杂谈商家发布相亲交友房产城建律师在线封面人物逗猫惹草
办公室
事务板英联俱乐部休息室其他版块
查看: 91089|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宜宾城事] 事关养狗!宜宾一地多个部门出台联合通告!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10-26 19:2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珙县关于进一步加强限养区文明养犬的通告

珙县公安局

珙县农业农村局

珙县卫生健康局

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限养区文明养犬的

通 告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全面提升城市文明形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有效预防控制狂犬病的发生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对进一步加强限养区文明养犬通告如下




犬只

限养区范围


我县城区、近郊区、工矿区、游览区、车站为限养区。



限养区实行

强制免疫和养犬许可证制度


限养区内个人确需养犬,只准饲养《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列出的小型观赏犬品种,严禁饲养凶猛犬、大型犬。成年犬体高不超过35厘米。

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当携带犬只及犬只免疫证明、犬只照片,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房屋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到辖区派出所办理犬只准养证

限养区如需饲养守护犬的单位,由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公安机关批准,办理犬只准养手续后方可饲养。



限养区

犬只管理


(一)养犬人应当妥善管理犬只,对犬只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侵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二)携犬出户须持携犬的有效准养证明免疫证明同行,并配合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查询和监督管理。

(三)携犬出户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绳长不超过3米)牵领,必要时应当为犬只戴嘴套;严禁在城镇的街道人行道上拴(套)养犬只。

(四)携犬出户应当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维护公共卫生环境。

(五)携犬出户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人。

(六)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学校、大型商场、酒店、影剧院、图书馆、少年宫、体育场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公共绿地等人员密集场所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但军警人员执行公务、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七)禁止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征得驾驶员的同意

(八)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攻击行人的行为,养犬单位及个人在其犬只伤害(咬、舔、抓伤)他人时,责任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机构诊治;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致人伤亡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对养犬

违法行为的处理


(一)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的犬只,非法带入公共场所的犬只以及流浪犬,由公安机关组织捕捉,并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依据情节,对责任人处以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二)每年定期对犬只进行免疫、检测,并对养犬证进行审验。犬主变更必须重新申请办理批准手续。犬只进入交易市场,必须持有效免疫证明,不得违章交易和转让准养免疫证明。犬只不按规定登记、检测、免疫、办证,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拒不履行的,由公安机关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对犬主处以每只犬20元至100元罚款

(三)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规定责令养犬人整改或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由动物饲养人、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对阻碍公务行为

的处理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免疫咨询电话(珙县农业农村局):0831-3956773

办理犬只准养证咨询电话(巡场派出所):0831-4311154

举报投诉电话(珙县公安局):110

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0831-4311306

特此通告


珙县公安局 珙县农业农村局

珙县卫生健康局 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0月25日




来源:珙州卫士、珙县兜兜‍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