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皓锦律师解读献礼三八妇女节《妇女权益保障法》,祝所有女神节日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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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3-3-8 09: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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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日起,与各位“女神”息息相关的新修《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这是该法实施30年以来的第三次大修。新法由过去的9章61条扩大至10章86条,亮点颇多。无论你是女儿、母亲、妻子还是“职场半边天”,当你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侵害时,《妇女权益保障法》将维护你的权益

如果你是妻子,《妇女法》保障你的财产与安全。
权益1: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共同记名权
第六十六条规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离婚诉讼中,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性质如何认定,往往是认定上的难点。如今通过法律的形式赋予女性共同财产的登记权利,可以有效保障女性在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合法权益,为离婚纠纷中共同财产范围的确定打下基础,避免离婚举证方面的困难。
权益2:申报共同财产成为法定义务
第六十六条规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离婚诉讼中,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性质如何认定,往往是认定上的难点。如今通过法律的形式赋予女性共同财产的登记权利,可以有效保障女性在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合法权益,为离婚纠纷中共同财产范围的确定打下基础,避免离婚举证方面的困难。

权益3:生育手术须经妇女本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同意。
由此可见,该法实施后,医院、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帮助孕妇或其家人实施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将会构成违法,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同样,面对自己的生育手术或治疗,妇女本人的意见才是最重要的。


如果你是女职工,《妇女法保障你的劳动权利》。
权益:限制生育不得作为聘用条件,不得因产假降低工资,禁止婚育歧视
新版《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婚育歧视的规定覆盖了从招用、薪酬待遇、职业晋升、培训、辞退解雇等整个工作过程。
比如,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不得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也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此外,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

女神,《妇女法》呵护你的安全感。
权益1: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限于家暴,还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该制度实行之初,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新版《妇女权益保障法》将该范围扩大,现在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还包括在男女双方终止恋爱关系或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的情形。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条件的拓宽,为婚恋关系中的受害者提供更有力的维权武器,从而实现对婚恋关系中妇女权益的全方位保障

权益2:拓宽性骚扰维权渠道
新版《妇女权益保障法》对职场性骚扰坚定的打击态度,为女性营造了安全平等的职场环境。第二十三条对性骚扰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并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此之前,《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仅对禁止性骚扰作了概括性规定,而修订后则进一步完善了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性侵害制度机制,如对性骚扰的方式作出列举式规定,这意味着将其区分为若干种类型,包括言语性骚扰、文字性骚扰、图像性骚扰、肢体性骚扰和其他性骚扰,并且对妇女维权的途径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明确妇女可以采用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三种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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