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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身边事] 宜宾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依法竞选指定管理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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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1 11:0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江安县巨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

清算一案以联合竞选方式指定管理人公告


江安县人民法院受理江安县巨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鉴于该案法律关系糅杂,涉及群体众多,社会关注度高,在区域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债务人企业基本情况

江安县巨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成立,主要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地产投资。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据不完全统计,江安县巨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全省现有被执行系列案件共计55件(不含执恢案件),未执行到位标的约1.88亿元(不含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

以上情况来源于江安县人民法院提供的相关资料,具体实际情况以破产案件的审理结果为准。若需进一步了解债务人企业情况,请联系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刘作强,办公室电话:0831-2625400,手机号码:13795925418。

二、本次申报条件

(一)采取联合竞选的方式参与本案破产管理人竞选,联合方式:宜宾中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的1个社会中介机构联合1个已编入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参与竞选的机构应具备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涉房地产破产案件的执业经历、工作经验、成功实践等条件。入驻债务人所在地的常驻工作人员不少于3名,各个关键环节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增加常驻工作人员数量,办公所需条件自行解决。

(三)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四)申报材料附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情形的声明。

(五)其他要求:根据《江安县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工作方案》《江安县人民法院破产案件援助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相关精神,管理人印章及账户需在江安县境内雕刻和开户。

三、申报方式

如有意参加竞选,请于2023年4月14日12:00前将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完善后加盖单位公章提交或寄至本院指定联系人处(截止时间以提交或寄出时间为准)。

工作方案(一式八份)由申报联合体于评审当日现场陈诉时递交评审委员。

四、选任流程

(一)报名截止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按照申报条件进行初审,根据初审情况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通过初审的联合管理人不足3家的,将通知报名机构后另行确定本案管理人选取方式。

(二)评审委员会将根据本案评分细则(附后)对初审通过的联合管理人进行综合评定。由评审委员会成员分别独立进行评分,合计得分最高的机构作为本案破产管理人,合计得分第二的机构作为本案破产管理人备选机构,出现应当更换管理人情形时,本院将直接指定备选机构作为新管理人。被指定为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应经评审委员会成员1/2以上通过。如出现分数相同的情形时,由评审委员会成员进行不记名投票,由得票超过1/2的机构作为入选机构。

(三)如提供不实或虚假材料竞选成为管理人的,由评审委员会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取消管理人资格;如因该条原因,被取消管理人资格的,不得再参与宜宾辖区法院以后破产案件的申报。

报名联系: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 毕世富 0831-2329924

案件咨询:江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刘作强 0831-2625400

监督电话: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督察室 胡  煜 0831-2321721

邮寄地址:宜宾市叙州区南岸商贸路3号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



附件:1.联合竞选破产管理人申请书

2.担任江安县巨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件联合管理人承诺书

3.担任江安县巨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件声明

4.竞选江安县巨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件管理人申报资料

5.联合竞选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基本条件及评分项目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30日

来源:江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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