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登录 |注册 |忘记密码
加载中...

宜宾零距离网络

版块导航

宜宾生活
酒都眺望消费维权宜宾政事乐玩宜宾招聘求职闲聊杂谈商家发布相亲交友房产城建律师在线
办公室
事务板英联俱乐部休息室其他版块
查看: 6356|回复: 27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宜宾杂记] 宜宾高县“0元购股权案”二审已延期至8月30日!刘良彬申请两名中高级警官出庭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3-8-11 19:21 来自零距离APP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广西
 
我司实控人刘良彬诉向辉礼亲密关系人周敏以0元对价取得他持有的高县兴盛公司股权无效案的二审,原定于8月11日(也就是今天)下午两点半在宜宾中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但日前根据人民法院的统一安排,刘良彬已接到通知,8月11日的开庭延期到8月30日上午九点半,刘良彬在此欢迎亲友们以及关心此案的媒体人、法律人和热心网友8月30日来旁听。

原计划8月11日下午开庭的传票

最新延期传票,二审将于8月30日上午9点30开庭

此前,刘良彬在今年5月23日已取得一审胜诉判决,此前本公司所属账号均已披露过,朋友们可以在本公司公众号阅读此前的文稿,不在本文中啰嗦。

为了帮助二审法官更好的厘清事实,查清真相,刘良彬已向二审合议庭申请了宜宾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周述华、市局经侦支队原副支队长罗明虎两名原中高级警官出庭作证。

此前,高县法院在一审期间,查实了2014年11月11日,周敏的代理律师罗和辉向宜宾市公安局提交了一份会见张传忠的申请,第二天,先由时任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罗明虎签字“请周局长审批”,时任市公安局副局长周述华同日签署了“同意会见张传忠。”

周述华签字批准罗和辉进看守所(周述华或许是作则心虚,字迹很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罗和辉是没有法定资格进入看守所会见刘良彬和张传忠的。

所以,罗和辉律师是如何在不具备法定会见资格的情况下,却能通过罗明虎、周述华以权代法,以领导签字取代法律强制性规定,大摇大摆违法进入看守所,并在看守所成功强迫刘良彬的100%股权代持人张传忠签订了0元对价转让股权给周敏的协议以及虚假的股东会决定。厘清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就显得至关重要:经常做刑案辩护的罗和辉在明知自己没有委托书进不去看守所的情况下,为何要写一份会见申请给罗明虎和周述华?罗明虎明知这个申请是违法的,为何自己却收下来报给周述华?周述华明知这个申请违法,批了自己就违法了,为何他明知违法也要签字批准?总之一个问题,这三人,乃至他们的其他同伙,是不是先前已经串通好?

刘良彬表示,他一个月前已刑事控告周述华涉嫌滥用职权罪,但不论周述华目前是被控告人,还是犯罪嫌疑人,哪怕他是个罪犯,按照民事诉讼法,任何中国公民都有出庭作证,如实讲清楚自己了解事实的法定义务。

所以,周述华对自己知法犯法批准罗和辉进入看守所强抢股权一事,必须站出来说清楚,你为什么要签这个字?到底是滥用职权,还是周敏和罗和辉抢劫股权的共犯?

而罗明虎的责任同样不轻,说通俗点,你明知道罗和辉递交给你的申请不合法,你却不坚决拒收,而是坦然收下这个不合法的东西,还拿给自己分管领导周述华签字,这里面是不是罗明虎也牵涉徇私枉法和不法利益格局呢?罗明虎同样需要站出来向法庭,向公众说清楚。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周述华和罗明虎都早已不是人民的好干部,好警察了,两人都先后因严重违纪被纪律处理,黯然提前退休。

公开信息显示,周述华曾因协助已被判刑的原宜宾市公安局长魏常平在省纪委调查期间串供,及其他违纪行为,已于2016年被党纪政纪处理,免职并提前退休。此外,周述华同样和向辉礼关系密切,作为向辉礼和魏常平余毒的周述华,目前仍逍遥法外。

而罗明虎,也在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被查出曾收受大额礼金,因全额退赃获得宽大处理,仅被免去了经侦支队副支队长职务,纪律处分后提前退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