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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维权] 某4S店订金侵权维权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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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22 15: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购车经历:6月7月收到某4S店销售邀约进店进行看车,8月收到第三次邀约,说是厂家入住店面、价格优惠。可以直接和经理,厂商谈价为由赴约,并在该周末8月13日签订了合同。签订合同时销售口头说不能确定交期,本人回复:(因为8月13日到10月1日前恰好有1个半月的时间),1个月还是可以等的,不可能超过1个半月2个月撒,销售答复:我们尽快给你把流程走起,加急发货。
第一次分歧及协调:因邀约时口头约定,有厂家领导在,可以和厂家领导、经理面谈价格,价格上面绝对有诚意。实则赴约后无相关领导面谈不说,在游说下签订了合同交付订金后发现还存在价格欺诈以上投诉内容,销售人员说他做不了主为由,没有进行处理,一气之下于814日在该店里找到经理,协商结果:网络报价为吸引顾客为由,口头承诺同意补偿500元的油卡作为补偿。同时也问了交期事宜,经理回复,我们会给你尽快催促流程的。
第二次分歧:821日销售微信和我确定向厂家下单颜色时告知我要1020日左右才能进行车辆交付,我便以交付时间超过了一个半月为由拒绝,次日,思考了整个购车经历和服务,以交期太长及商家购车诚意不够为由提出退还订金,表示自己愿退还其间收到的赠品。多次沟通无果后,拒绝退还。

维权经历:进行了12315投诉,12315未进行受理,于是上门找到了消费者协会,在工作人员廖嘉的协调、推动下,三江新区市监局受理了此事件,并展开了多次协调,在协调过程中与商家达成一致。

给网友科普小知识:“订金”而非“定金”,法律上订金视为预付款,无担保性质。商家无权扣押不退还,交易失败时应全额返还。
本次协商其中相关条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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