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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良彬实名并附铁证举报宜宾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周述华,至今70天未获任何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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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27 17:4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今年7月17日下午,刘良彬赴宜宾市纪委监委对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周述华滥用职权,帮助不法人员周敏、罗和辉强占他高县兴盛商混公司股权的违法犯罪事实进行了控告。

举报当天刘良彬向值班的两位市纪委监委的女同志递交了控告信和详细的全套证据。并对她们再三说:希望市纪委监委切实履行职责,在这个牵涉你们原一把手向辉礼的大案中能排除一切不法干预,保证公正处理本案。
但是今天已经是9月27日了,距离刘良彬赴宜宾市纪委监委现场举报控告周述华已经过去了整整70天,这70天内,无任何人员向刘良彬做过任何调查,刘良彬未得到任何回复。
刘良彬也记不清这是他多少次举报向辉礼团伙不法官员遭遇石沉大海了,难道向辉礼还有后台吗?难道向辉礼的余毒还没肃清吗?相关部门为什么面对周述华的违法犯罪铁证,都要一拖再拖捂盖子不处理呢?
法律人士认为,一个市公安局的副局长,竟然视看守所监管制度为儿戏,随便签署自己的大名就放没有资格进入看守所的罗和辉大摇大摆进入看守所,其后更是实施了强迫在押人员张传忠以0元对价转让高县兴盛公司60%股权给周敏的不法行为。在法律上,周述华既有主观故意(明知罗和辉不具备进入看守所会见张传忠的资格而批准其进入,明知经济纠纷公安不该插手却放罗和辉进去强夺股权),也有具体行为(签了字批准了罗和辉成功进入看守所),最后还有严重后果(周敏不花一分钱就通过罗和辉强迫手段取得兴盛公司股权,造成刘良彬巨大经济损失,并且已被法院查实这几年通过兴盛公司公账转私账转移了2.3亿元以上)。
刘良彬强烈要求,市纪委监委彻查严惩周述华,修复宜宾已经被向辉礼团伙严重破坏的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

附:刘良彬7月17日向宜宾市纪委监委提交的《关于宜宾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周述华滥用职权,伙同不法商人周敏、不法律师罗和辉共同实施强占价值1000万股权犯罪行为报案材料》
报案人:刘良彬,男,汉族,1968年04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中煌路219号,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51253xxxxxxxxxxxxx。联系方式:133xxxxxxxx。
现向市纪委监委控告:
宜宾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周述华伙同不法商人周敏、不法律师罗和辉,为抢劫我的高县兴盛商混公司(以下简称兴盛公司,当时是全高县独家经营商混站,盈利十分丰厚)的股权,将我和我的全额股权代持人张传忠抓起来羁押在宜宾市看守所内,在看守所公然实施了抢劫兴盛公司价值1000万股权的犯罪事实(抢劫既遂),请贵单位依法予以立案审查调查。
具体犯罪事实:
2014年6月14日,周述华作为我的刑事案件专案组组长,下令将我抓起来,6月16日起羁押于宜宾看守所。
2014年10月20日,周述华下令将我在兴盛公司的全额股权代持人张传忠(现住高县文江镇,电话号码18008111560)以涉嫌兴盛公司骗取贷款罪抓起来羁押于宜宾看守所。张传忠总共被羁押一月左右后释放,在整个羁押期间,作为办案机关的宜宾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都没有提审询问任何有关贷款诈骗案件的事宜,这也证明了周述华下令把张传忠抓起来关在看守所就是为了方便和周敏、罗和辉一起实施抢劫我公司股权的行为。      
2014年11月11日,律师罗和辉(无任何当事人的委托)炮制了一份会见张传忠的申请向宜宾市公安局提交。第二天,先由时任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罗明虎签字盖章“请周局长审批”,周述华同日签署了“同意会见张传忠。”
看守所是监管重地,按《刑事诉讼法》与公安部监管场所规定以及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出台的保障律师执业的规定,只有在押人员本人以及父母、子女、配偶委托的律师,持有他们的委托书才可以进入看守所进行会见。并且,律师会见还必须取得在押人员本人同意。除此之外,任何领导干部都无权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用签字的方式批准律师进入看守所会见。
然而,既不是刘良彬的代理人,也不是张传忠的代理人,也不是兴盛商混公司顾问律师的罗和辉,既没有委托书,更没取得刘良彬和张传忠的同意,却可以在周述华滥用职权,非法批准下,畅通无阻进入看守所,最可怕的是,他进入看守所后竟然在监管重地实施了抢劫行为并且既遂。
2014年11月12日,律师罗和辉凭周述华非法签字批准进入宜宾市看守所在提审室会见张传忠,直接拿着高县兴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股权0元对价转让协议和公司股东会决议逼张传忠签字。开始张传忠坚决不签字,但在罗和辉一再以生命安全和自由来威胁下,张传忠迫于淫威只得签了两份违背意愿的0元对价股权转让合同和假的公司股东会决定。张传忠签的虚假股东会决定载明:当天的张传忠,竟然在高县庆符镇召开了股东会。在押人员能在另一个县召开股东会,也是算是宜宾市公安系统的一个奇谈了。
张传忠签了3日后,就是2014年11月15日,周敏完成股权变更登记那天,周述华就下令把他无罪释放了。从释放之日到现在快9年了,宜宾市公安局一直对张传忠没有说法,更没有道歉和国家赔偿,完全就是为了逼他签字所以把他抓起来关进看守所。这已经足以证实周述华是为了伙同周敏、罗和辉抢劫我的股权,从而精心策划的张传忠冤案。
所以,我认为:由周述华、周敏、罗和辉策划的,并由罗和辉自由出入看守所威逼张传忠签字,从而以0元对价转走我巨大经济价值的公司股权,就是赤裸裸的抢劫。
直到9年后的2023年5月23日,张传忠在看守所被周述华、周敏、罗和辉抢走的60%的股权,才被我通过民事诉讼,由高县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转让无效(目前等待二审判决)。但我深知,虽然公司股权是以民事诉讼判回,但周述华、周敏、罗和辉他们的犯罪行为却不能逍遥法外,必须刑事追诉。他们抢劫我股权的犯罪行为,已造成了兴盛公司这些年2.3亿多的资金被他们以非法公转私的的手段侵占转移,给我造成了极其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在市内省内乃至国内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我们得知,周敏的胞兄叫周述良,周述华和周述良到底是何关系?他们周家人为何要串通一气实施抢劫行为?周述华团伙把宜宾市看守所当成自家地牢,可以任意关押企业家,并在里面抢劫企业家既遂,给本人造成了极为巨大的经济损失。本人一定要坚持控告到底!周述华、周敏、罗和辉犯罪团伙必须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报案人:刘良彬
2023年7月17日

刘良彬已向宜宾市纪委监委提交了的证据清单如下:
1、周述华滥用职权,违法签字批准罗和辉进看守所记录
2、宜宾市看守所出具的罗和辉2014年11月11日会见过刘良彬的证明
3、宜宾市看守所出具的罗和辉2014年11月12日会见过张传忠的证明
4、罗和辉强迫张传忠签订的两份0元购转让股权协议
5、罗和辉强迫张传忠签订的虚假的股东会决定
6、在兴盛公司的股权被抢走这些年,该公司2.3亿多元资产被以公账私走的违法形式侵占转移的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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