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楼:指具有办公、商业、住宅等功能的建筑。层数一般应在7层以上或者高度在24米以上。
(二)大厦、商厦:指具有办公或商业等功能的公共建筑。高度一般应在50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
(三)广场:指具有室外开敞空间的综合性使用功能的建筑物。用地面积一般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上,室外地面应有面积不小于2千平方米的集中室外开敞空间向公众开放。
(四)中心:具有综合性使用功能的建筑物。用地面积一般应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一般应在10万平方米以上,其通名前一般须加注体现其主要功能的词语。如“xx购物中心”。
(五)城(含派生的名城等):具有商业、办公、酒店、娱乐、住宅等综合性使用功能的建筑物(群)。用地面积一般应在4万平方米以上。
(六)小区:指具有较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以住宅功能为主的建筑物。用地面积一般应在4万平方米以上。
(七)花园、园、苑(含派生的雅园、雅苑、家园、佳苑、名苑等):指有一定绿地面积的住宅区。其绿地率一般不低于30%。
(八)山庄:指依山或坡地而建、环境幽雅的低层住宅或宾馆。其绿地率一般不低于45%。
(九)宾馆、饭店、酒店:指相对独立,具有一定建设规模和住宿、餐饮、娱乐、商业等功能的建筑物。
(十)庄、院、庭院:指以低层、多层为主的建筑物。绿地率一般应大于35%。
(十一)公馆:指以传统建筑风格住宅为主的居住建筑物。
(十二)居住、商业、娱乐等类别建筑物,还可使用都、庭、居、邸、轩、筑、阁、里、坊(含派生的华庭、名邸)、座、舍、庐、家等作为通名。
(十三)上述标准未涵盖到的建筑物,应按照名实相符的原则申报名称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