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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后答疑申请书(2023)川15行终《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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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3-10-28 18:55 来自零距离APP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判后答疑申请书(2023)川15行终《行政裁定书》

10-28 18:41阅读 0



          判后答疑申请书

尊敬的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陈伟林法官:

    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请对你审理的(2023)川15行终《行政裁定书》书面答复申请人白芹的疑问。

   你作出的《行政裁定书》的第三页,本院认为:白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 2014年5月29日办理的 00106614他项权证抵押登记行为无效。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2015年5月 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 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规定,白芹起诉请求确认无效的行政行为, 发生于2015年5月1日之前,本案不符合立案条件, 一审法院在立案以后,发现本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驳回起诉正确。综上,白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申请人白芹认为:

    一审、二审适用法律错误,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公正审判。裁定错误,应予再审。



    一、一审、二审适用法律错误。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其理由是宜宾市房管局的这个具体抵押登记行政行为已经持续到了2017年的9月18日而不是2014年。

   你绕过法律和事实,明知该行政诉讼审结结果将影响本院中止审理的民事案件结果,故意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维持原裁定,明显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即便申请人诉讼请求抵押登记无效已过诉讼时效,法院也应当依法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对被申请人是否违法以及违法的程度作出全面的审查和评价。由于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与撤销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样,都是基于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存在一种可转换的关系。正因如此,在(2016)最高法行申2720号行政裁定书中曾经指出:“实践中,真正的无效确认之诉,主要出现于辅助请求中,或者它是遵照法院的释明采取的一种转换形式。换句话说,即使原告的请求仅是撤销,法院经审理认为达到自始无效的程度,也会判决确认无效;反之,如果原告请求的是确认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仅仅属于一般违法,也会转而作出撤销判决。因此,本案无论申请人白芹的诉讼请求是确认无效,还是请求撤销、或确认违法,两审法院应当对被告宜宾市房管局是否违法以及违法的程度作出全面的审查和评价。且2018年2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该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请求撤销行政行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无效的,应当作出确认无效的判决。”第二款中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行政行为不属于无效情形,经释明,原告请求撤销行政行为的,应当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相应判决。”本案未依法向我释明。一审、二审应当全面审理,而不是直接驳回起诉,况且本案属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抵押登记自始至终无效,应当无效。且违法程度就目前所知案情均以涉嫌构成多种性质犯罪行为的情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汇丰分社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并依法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叙州区公安分局。



    本案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导致的后果是,宜宾市房管局违法、无效的行政行为不能够得到司法判决的否决,申请人的权利不能通过司法程序得到救济。如此一来,所谓使每一个案件的当事人都能感受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就是一空话。



    二、两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审判。

    1、遗漏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白芹向一审法院交书面申请,依职权追加余某龙为原告参与诉讼,一审法院于2023年5月31日作出裁定后,于2023年6月6日才电话通知余某龙是否愿意作为原告参加诉讼。申请人白芹起诉状将宜宾南溪农商行例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法院未按法律规定程序通知南溪农商行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上诉审理中,你却不管不顾,不予纠正。



   2、你作为本案承办法官依法应当回避情形而故意不予回避。

   你在审理前期申请人白芹与赔偿义务机关南溪区人民法院(2023)川15委赔8号案件中,明显偏袒对方,你认为:顾菊娟、李思文、陆安君、余修龙(玉川公司、刘小燕)等共谋骗取贷款后,事情发生前,共计四次将其在南溪农商行持有价值1000万左右股权全部转移,拒不承担偿还责任。让被蒙蔽、欺骗的受害人白芹承担责任。庭审中,而你却认为,只是去贷款。不属于恶意串通行为。

    申请人白芹认为,你认定事实错误,上述行为充分具有诈骗嫌疑,是一起有预谋的侵占我财产的犯罪行为。他们共谋骗取贷款后,事情发生前,就转移完在南溪农商行股权,即便转移的股权用于贷款,但贷的款并未用于偿还陆安君本笔贷款本金和已欠的利息,且伙同南溪法院个别法官将玉川公司保全查封的资产处置转移,采取强制措施(已采取强制措施)拍卖申请人白芹的私有财产,让被蒙蔽、欺骗的受害人白芹承担责任,不是一般违法而是犯罪行为。你对这样严重侵害国家及老百姓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视而不见,包庇纵容,这不是认知能力问题,是故意而为之的行为。在该案中你就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导致裁判错误,申请人白芹已将该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而本案仍然由你审理,按法律法规,你应当自行申请回避,且申请人白芹强烈申请回避你仍不予回避,坚持审理本案,作出错误裁定。

    3、一审、二审法院应当依法释明而未释明。

即便申请人白芹能力有限,请求确认抵押登记无效错误,两审法院应当依法释明转换,变更诉讼请求,继续对被告宜宾市房管局抵押登记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及违法程度进行全面的审查和评价,而不是径直驳回申请人白芹的诉求请求,作出错误裁定。



    4、你明知有犯罪事实发生,依法应当移送,而你故意不予移送。

一审法院认为“宜宾南溪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丰分社”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遂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叙州区公安分局。而你却明知有犯罪事实而不予移送。非法放贷涉嫌违法犯罪,任何人不得为此类行为加油助威,包庇纵容,任何支持此类行为的活动也均是无效的,我即便担保,真实意思是为合法的贷款提供担保,决不会也想不到要为非法行为做担保,即其根本没有为本案借贷行为(非法放贷)提供担保的任何意思表示,况且我本人未到场,也未委托,有他人伪造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办理抵押。担保合同因此根本不成立,抵押登记无效。申请人白芹不应当对陆某君在南溪农商行贷款承担任何担保责任或任何偿还责任。



    由宜宾市中院提供一审卷宗中,一份移送叙州区公安清单遗漏了本案关键性证据,即他人伪造申请人白芹身份证复印件办理抵押的证据。你明知一旦移送,按户籍管理规定,叙州区公安分局必将受理立案调查,你却不管不顾,故意不予移送。





    三、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实被申请人抵押登记行为重大且明显违法,严格来说涉嫌犯罪,《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抵押登记无效,自始至终无效,应当无效。

   1、宜宾市房管局工作人员明知本笔贷款“宜宾南溪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丰分社”无金融行政许可证对外贷款系非法、违法贷款,仍办理抵押登记,完全是南溪农商银行顾某娟、李某文、陆某君以及余某龙和被告宜宾市房管局有关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行为,抵押登记合同无效,抵押登记行政行为违法,抵押登记无效。(因为2014年5月29日汇丰分社的金融许可证已经在2013年8月已经丧失,没有金融经营牌照)。

    2、宜宾市房管局在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未尽到应有的审查义务且存在重大明显的违法行为(严格来说是涉嫌犯罪),我本人既没有到场,也没有委托他人且身份证都是伪造的(有确凿的证据证实)。抵押合同无效,抵押登记无效。

    3、南溪农商银行未提供全部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供市房管局审查,就连银行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上的邓某云签字都是伪造的,这一事实有法院的审理认定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调查报告以及邓某云本人的证人证言所证实。不构成表见代理,《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登记无效。



   另该行政案件诉讼,系南溪区法院承办法官陈某民事再审一审枉法裁判引发。2023年1月4日南溪区法院分管院长判后答疑释明:因民事案件中无法对行政机关作出行为进行认定,让申诉人白芹诉宜宾市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无效(南溪法院陈某法官明知该行政案件审结结果将影响民事案件审理结果,应当裁定中止民事案件审理,待行政案件审结后,依法作出判决,然而承办法官陈某却故意违背事实、违背法律、违法办案,导致裁判结果错误)。你明知该行政诉讼审结结果将影响本院中止审理民事上诉案件结果,你不审不问,维持原裁定,故意损害申请人白芹的合法权益。



    在南溪法院民事审理过程中,出现了3份尾号各为2231、2246、2249的《循环借款合同》,南溪法院民事判决查明的合同只是一份,显然是利用信用社名义放出贷款,脱离监管,虚构多份借款合同,随意违法放贷和伙同骗取贷款的行为。甚至内外勾结,不排除挪用银行资金,在纠纷发生前,借款人陆某君、使用贷款人余某龙就转移完财产,让被蒙蔽、欺骗的受害人白芹承担责任,他们共谋骗取银行贷款然后让其他人担责,充分具有诈骗嫌疑。

    2014年5月29日汇丰分社的金融许可证已经在2013年8月已经丧失,没有金融经营牌照。汇丰支行已经正常对外经营金融业务的情况下,汇丰分社公章并未及时缴回,顾某娟、李某文利用仍控制汇丰分社公章之机,明知该汇丰分社已经不能作为放贷主体,仍以汇丰分社名义及加盖其公章,大肆对外放贷。且同时段存在以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对外放贷。根据目前已收集锁定的证据,不是个案,而是多起,放贷数额巨大且至今未收回。疑涉金融窝案。

    1、汇丰分社改为汇丰支行后,2013年8月汇丰分社金融许可证丧失后,既有汇丰支行名义贷款,又有汇丰分社名义贷款。

    2、汇丰分社贷款体外循环。

    3、顾某娟任职行长期间,汇丰分社贷款与汇丰支行贷款都存在问题(如虚假手续、顾某娟、其妹顾某红等与贷款客户有经济往来等)。近期知情人提供线索,宜宾南溪农商行原副行长古某(现任计财股负责人)与本笔贷款有牵连,古某与本笔贷款借款人陆安君系同父异母亲姐弟关系。

    4、汇丰分社金融许可证失效后,以汇丰分社名义贷款引发较多诉讼及信访。



    非法放贷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涉嫌犯罪,任何人不得为此类行为加油助威,任何支持此类行为的活动也是无效的



    四、虽然该抵押行为已经在2017年9月18日被现在的宜宾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以陆安君还清了贷款为由予以了注销,但由于他们违法办理抵押登记的行为给我造成了难以言喻的精神和重大经济损失,与抵押登记行政行为违法,导致抵押登记无效法律后果不一样。



     五、你违反公序良俗

你审理其它案件(2021)川15行初8号、 (2022)川15行终243号案件中,均被两当事人在社交公共平台信访投诉举报,甚至造成当事人进京上访。你的一个错误的决定,损害的不仅是公民的合法权益,甚至是一个人的人生及家庭,你没有让老百姓在每个案件中可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违反公序良俗,不排除滥用职权,程序套路,损害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你绕过法律和事实,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维持原裁定,既是对申请人严重不负责任,更是对申请人权益的侵害,应予依法纠正。启动再审程序。



    综上,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和规定了判后答疑程序,申请人提请和启动此程序,但愿判后答疑程序不要变味,当成你为自己的错误辩解以及成为二次伤害司法、伤害当事人的程序空转型伎俩。再次强烈向你申请给予书面判后答疑。如果仍不予纠正,因你错误的裁定结果,影响宜宾市中院正在审理民事案件审理结果,我将永久保留追究你一切法律责任的权利,永久保留申请国家司法赔偿的权利。

                  申请人:白芹

                 2023年10月28日



   申请人白芹相信宜宾市市委、宜宾市人大、宜宾市信访局、宜宾市政法委、宜宾市检察院、宜宾市纪委监委,相信党和国家一定会为老百姓讨回公道。目前系列行政案件系一审法院南溪区法院承办法官陈某审理民事案件枉法裁判所引发。

    如果申请人白芹正确的诉求得不到支持,再次蒙冤,必将会引发不断的信访及申诉,乃至到最高人民法院,甚至向新闻媒体声援,请求全国人民监督。强烈请求宜宾市市委政府、各级机关依法监督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止审理民事再审上诉案件及因承办法官陈某错误判决引发系列行政案件的审理。

   如果各级行政及司法机关认为汇丰分社贷款行为不予认定为非法、违法发放贷款或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是从国家金融安全涉及国家安全的角度考虑,我们老百姓持保留意见,但顾某娟、李某文、不排除古某客观上实施了非法、违法放贷的行为,放贷数额巨大且至今未收回,依法应当由相关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追究其一切法律责任。而不是由被蒙蔽、欺骗的受害人白芹承担责任。

   在这里申请人白芹特别要向各位领导坦诚的是:无论民事案件、还是引发的系列行政案件,申请人白芹采用信访或要求法院庭审直播,其主要目的就是希望人民法院这一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被侵犯,让申请人白芹看到法律的公平公正,绝对没有半点与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及法院有抵触的行为和想法。



抄送:宜宾市市委(方存好书记)

     宜宾市人大

     宜宾市政法委

     宜宾市信访局

     宜宾市人民检察院

     宜宾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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