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登录 |注册 |忘记密码
加载中...

宜宾零距离网络

版块导航

宜宾生活
酒都眺望消费维权宜宾政事乐玩宜宾招聘求职闲聊杂谈商家发布相亲交友房产城建律师在线
办公室
事务板英联俱乐部休息室其他版块
查看: 6252|回复: 49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曝光维权] 实名举报宜宾市房地产房管局违纪违法办理房屋抵押权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3-11-4 21:45 来自零距离APP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实名举报宜宾市房地产房管局违纪违法办理房屋抵押权证,致使我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本人白芹,电话:13568112085。现依法实名举报宜宾市城市住房保障和事务中心(原名称:宜宾市房地产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2014年5月29日在办理“宜宾市南溪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丰分社”(我坐落于宜宾市翠屏区莱茵河畔香街四段南段1栋2层77-1号宜宾市房权证翠屏区字第X00241565号房屋)抵押权证(00106614)一事中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特别注明:宜宾市两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关联案件(2023)川1521民初行62、(2023)川15行终227号行政案件中,均未对宜宾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抵押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全面的审查评价,错误程序性驳回。)

   举报的理由和事实:

   一、抵押过程违纪违法问题。

   1、宜宾市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明知本笔贷款“宜宾南溪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丰分社”无金融行政许可对外贷款系非法、违法贷款(专业法律人士认为:涉嫌刑事犯罪),仍办理抵押登记,应当认定抵押登记合同无效,抵押登记行政行为违法,抵押登记无效。(2014年5月29日汇丰分社的金融许可证已经在2013年8月已经丧失,没有金融经营牌照)。

  2、宜宾市房地产管理局、在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未尽到应有的审查义务且存在重大明显的违法行为(专业法律人士认为:涉嫌刑事犯罪),完全是南溪农商银行顾某娟和陆某君以及余某龙和市房管局有关人员内外勾结的行为,我本人既没有到场,也没有委托他人且身份证都是伪造的(有确凿的证据证实)。应当认定抵押合同无效,抵押登记无效。

  3、南溪农商银行未提供全部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供宜宾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查,就连银行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上的邓某云签字都是伪造的。这一事实有法院的审理认定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调查报告以及邓某云本人的证人证言所证实。应当认定抵押合同无效,抵押登记无效

  2014年5月29日宜宾市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在明知“宜宾市南溪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丰分社”金融许可证已失效,即无金融牌照贷款,已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违反相关房屋登记关于他项权的审查、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的规定,与南溪农商行及相关人员内外勾结,在本人未委托他人且未到场的情况下,违纪违法办理抵押,致使我价值近1000万的商业用房被南溪区法院查封。

   以上事实有银保监会答复、相关判决书、贷款相关合同、他人伪造的我的身份证等证据予以认定,不接受任何反驳。

   二、宜宾市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败露后,宜宾市房地产管理局为了掩盖其违纪违法行为及汇丰分社及相关人员非法贷款等行为,公然继续与南溪农商行及相关人员勾结,制作虚假抵押资料。

  宜宾市房地产管理局在其办理抵押过程中未尽应尽的审查、核准义务,行政行为严重违法;致使我因此遭受巨大经济损失,我要求该局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这种公然违纪违法在宜宾市房地产管理局发生了,究竟是宜宾市房地产管理局管理上的失当,还是为了一己私利公然无视法律的行为,我是无法想象和判定。

  综上,由于宜宾市房地产管理局在其行政抵押过程中,公然违纪违法进行行政行为,直接让我在经济上遭受巨大损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我有理由认为,在宜宾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宜宾市南溪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丰分社”抵押权证手续的前后,一定有稀许见不得人的东西从中作祟,有利益的输送和金钱的诱惑充斥其中;是极其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为此,我特举报,恳请上级各法律监督机关派员查明事实,正本清源;将宜宾市房地产管理局及其相关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公布于众,并得到应有的惩处,以维护政府的公信力,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侵犯,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被侵害,我永久保留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并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员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举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