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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未依法送达判决书致当事人延误签收,工作人员再以手签《情况说明》剥夺其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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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3-11-5 12:3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导读:当事人因一审法院送达判决书未按照自己再三再求的手机号电子送达,而是坚持邮寄且未用法院电话通知他,导致其因反诈宣传拒接陌生电话而错过了邮递员的来电,最终判决书被延误了两个多月才送达成功,当事人坚持应当依据民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以他实际接收判决书的时间2023年7月12日作为送达成功时间。
目前,在送达成功时间的认定上,在其是否过了上诉期的认定上,当事人和两级法院存在极大争议。

一、当事人一审败诉,承办法院工作人员在送达判决书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形,导致延误两个多月未能签收

宜宾高县的梁先生因和一名成都籍商人发生经济纠纷,今年初被对方向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自贸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于自贸区法院(2023)川0193民初1700号案件开庭文书未能向梁先生邮寄送达成功,所以该院于今年3月10日委托高县法院向梁先生送达了本案文书。

4月15日,本案开庭前梁先生按法庭要求,当庭向法院工作人员留下了他的联系地址(只留了大概地址)和联系电话1598312XXXX,同意法院电子送达到他留的这个手机号。在这个过程中,梁先生一再向法院工作人员强调自己由于经常在外出差,难以在户籍地接收法律文书,所以在庭上再三要求法院一定要向他电子送达(有法庭录音录像为证),而他的这个要求也是完全符合《民诉法》九十条规定的。

开庭后不久,自贸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梁先生败诉。

这个案子一审判决结果是对是错在此不论,主要让梁先生无法接受的是,由于自贸区法院未依法送达判决书,送达工作出现重大过失,导致他在法院开始投递判决书后的两个多月一直未能签收,而被法院错误认定过了上诉期,从而导致他的上诉权被剥夺。

梁先生向笔者展示了从自贸区法院打印出来的相关资料,笔者发现自贸区法院(2023)川0193民初1700号判决书作出以后(判决书复印件看不清楚作出时间),法院于5月4日开始投递,邮政ems快递显示5月12日揽收,5月13日、14日、15日投递均未成功,5月15日判决书被退回法院,最终快递信息显示7月12日都还在派送中。

值得注意的是,在整个长达两个多月的送达过程中,自贸区法院一直没给梁先生打过一个电话,只有送件的邮递员给梁先生打过电话,但由于国家反诈宣传深入人心,梁先生只关注法院的电话,而对陌生手机号都没接,确实形成了邮递员联系不上他的情况。但这不应该是无法送达的理由,邮递员多次打不通梁先生电话,那么法院哪怕给他打一个电话都不会造成这个情况,而且退一万步说,即使法院懒政连电话都懒得打,那么在邮寄送达不能的情况下,法院就应当按梁先生选定的“电子送达”给他的手机号发判决书等法律文书。

在当前诸多基层法院已经普及电子送达的今天,作为自贸区法院这一更加开放创新便民的法院却坐等邮寄送达不能,眼看着出问题都不愿按当事人选定的电子送达方式,这不是诚心出错吗?

梁先生第一次看到自己的判决书已经是在7月12日,当时他都是听闻自己的案子判了,于是他才匆忙前往自贸区法院了解情况,终于从该院档案室复印到了判决书,也就是说(2023)川0193民初1700号判决书在这一天才算送达成功,上诉期应当从当日起算15日内。当梁先生看到此时离法院开始投递已经过去两个多月时,他赶忙咨询法院负责本案送达的工作人员(疑似名叫李雨泽)应该怎么补救,没想到该工作人员竟满不在乎地说:法院规定就是邮寄送达,你没签收也是送达了。

二、当事人提起上诉,一审法院工作人员竟以一份手签的无公章《情况说明》剥夺其上诉权

心急如焚的梁先生顾不上和工作人员理论,赶紧准备上诉事宜,仅仅两天后的7月14日,他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又等了一个多月,8月17日,梁先生接到了号码为(028)62767203的成都中院电话通知:你的上诉不再受理。

梁先生又心急火燎地找到自贸区法院寻求补救,没想到8月18日,自贸区法院给他电子送达了一份没有法院盖章的《情况说明》,用该情况说明剥夺了梁先生的上诉权。该说明既不是法律上的裁定书,也不是通知书,甚至连人民法院的章都没有,只是上面手签了一个疑似“李雨泽”的名字。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而本案中,一审法院一个岗位不明的工作人员竟用一份手签的《情况说明》,就剥夺了梁先生的上诉权,明显是违反了《民诉法》的相关规定。
图为自贸区法院疑似名叫李雨泽的工作人员手签的《情况说明》,其中还有笔误:“被告梁X因为接听电话”,应该是“被告梁X因未接听电话”。

让梁先生觉得无法理解的是,这个《情况说明》的送达就是先用法院电话通知他后再电子送达给他的;但是此前就为什么不能电子送达《(2023)川0193民初1700号判决书》给他,哪怕打一个电话确认一下也不至于形成现在的尴尬局面。

三、当事人向成都市中级法院纪检部门反映自贸区法院工作人员违规违法行为,中院纪检干部认为反映情况属实,但判决已经生效,只能试着和相关部门沟通后再反馈

因法院送达问题导致梁先生上诉权被剥夺后,他只能向成都市中院纪检部门反映这一事项。

10月16日,一位自称成都中院廉政督查人员电话联系了梁先生,首先他认为梁先生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但他们纪检部门只能针对投诉去调查法官有无违法违规,不能对案件实体进行审查。他认为法院既然邮寄送达了,那么按最高法相关规定,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梁先生当即反驳,他认为他已经再三要求电子送达为什么还要邮寄送达?这是一审法院故意没有按他的要求进行电子送达,而且承办法官和他经常都在电话联系,为什么恰恰在送达判决书这种重要事情中反而不给他打电话了,再者以前送开庭文书都电子送达过,为什么送达判决书恰恰又不电子送达了。正是因为自贸区法院在送达中出现的诸多问题,所以造成送达延误他未能签收邮件。

该纪检干部坚持案件已经生效,梁先生就确实无法上诉,只能申请再审。梁先生反问是谁造成他无法签收判决书的,是法院送达出的问题造成的,他一直配合法院没任何过错。同时,梁先生还认为,二审不受理也该法院盖章,一个不明岗位的工作人员手写个情况说明算什么事?现在他不能上诉怎么办,不管案件实体最后谁赢谁输,也不该剥夺他的上诉权!

最后,该纪检干部向梁先生表示:这些情况会和相关部门沟通后再向他反馈,但至今已经过了20天,中院音讯全无。

梁先生坚持认为,有铁证证明他是因为法院送达过错,才导致他在7月12日收到5月份邮寄出来的判决书,7月12日才应当是实际送达成功的时间,那么他在7月14日就提起上诉,是没有超过上诉期的,成都中院应当依法受理上诉。

截至发稿,两级法院仍无进一步消息,笔者将继续关注后续处理情况。

本案涉及的法律规定:

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完善电子送达的规定: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接收民事诉讼文书的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

《民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民诉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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