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7日,宜宾市筠连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节前产品质量安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吉庆红”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实际颗粒:44头,生产日期:2020年06月,保质期:三年,总计50盒,已超过保质期限。另发现有标示“吉庆红”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实际颗粒:199头,生产日期:2020年3月,保质期:三年,总计7盒,已超过保质期限。
经查,当事人在2021年1月从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购进规格涉案烟花爆竹用于经营,因疫情和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原因,造成产品积压致产品过期。除被扣押的过期产品外,其余均已在保质期内销售。上述过期的“吉庆红”烟花爆竹货值金额为38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
2024年3月29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39元、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