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V列兵 经验 点
报料奖 元
注册时间2024-5-24
在线时间 小时
|
大家好!我是周丹丹,家住宜宾市翠屏区,曾是三松医疗集团旗下宜宾三松医院的一名员工,2023年9月15日,三松医院集团人事以我严重违法规章制度直接将我辞退(部门只剩我一人),没有给予我任何解释的机会,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23年9月18日向宜宾市劳动争议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2023年11月15日开庭审理,在仲裁阶段,双方均签字确认同意次日三松医院提交程序证据及原件配合仲裁委做笔迹鉴定,本人到场质证,三松医院无视仲裁,未按时到场提交,仲裁裁决其违法辞退,支付赔偿金。其不服上诉至翠屏区人民法院。2024年2月27日开庭审理,一审审查其补交的程序证据存在问题(签收人不合理,无盖章,无具体辞退事由),不予认可,判决维持仲裁裁决支付赔偿金。其不服继续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5月6日开庭审理,二审开庭前,进行了庭前调解,我方告知了法官程序证据问题及不配合笔迹鉴定的事实,二审庭审期间,法官从未问审任何问题,双方答辩后就结束了庭审。2024年5月23日,收到判决书,中院认为其补交的证据合法(仅存瑕疵),认定签字是本人所签,称双方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改判补偿金。一次无视法律,一次提交有问题,凭什么合法?一直不给予原件配合笔迹鉴定,凭什么认定是本人所签?协商一致会走到现在的一裁两审?如果可以这样为所欲为,那么劳动合同、劳动法何在?劳动者的利益何存?难道我们现在的法官就这样判案?究竟该是案结事了,还是结案了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