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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四川省纪委监委实名控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宜宾监督管理分局及内部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控告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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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4-7-4 14:55 来自零距离APP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控告信

实名控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宜宾监督管理分局及内部工作人员调查“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法、违法贷款案件
违纪违法的控告信

控告人:白芹,电话:13568112085;

被控告人(一):夏雨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宜宾监管分局责任人;

电话:0831-2337485。

  

被控告人(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宜宾分局;局长;黄先明。

被控告人(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

  

控告请求:

1、请求以滥用职权、弄虚作假违纪违法行为对被控告人夏雨心立案调查;

2、请求对以掩盖内部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的行为。黄先明局长承担主体责任;

3、请求责令被控告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宜宾分局立即对宜宾南溪农商行及银行工作人员非法、违法发放贷款行为作出认定。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事实和理由:

被控告人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宜宾监督管理分局及内部工作人员调查“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法、违法发放贷款案件时,一而再,再而三枉顾客观事实、置若盲闻、对南溪农商行和该行工作人员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予以庇护、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纪违法办案。为了掩盖其违纪违法办案行为,公然伪造证据,其情节与性质极为恶劣。致使控告人四方奔走,八方呼号,以求国家最后一道防线的保护……”请求一案双查,对被控告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宜宾分局及直接责任人员夏雨心违纪违法行为立即查处,黄先明局长承担主体责任;立即对南溪农商行及相关人员非法贷款、贷款诈骗的行为刑事立案侦查;目前控告人只能以夏雨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重渎职违纪违法向各级纪委监委、督察组举报,本案是否存在关系案、人情案、利益输送等问题,需要纪委监委深入调查。

控告人充分证据展示宜宾南溪农商行及相关人员非法、违法发放贷款及股权转移概况如下:

1、汇丰分社金融许可证2013年8月上缴银监会宜宾分会,汇丰支行并领取新的金融许可证。案涉贷款汇丰分社行为时无强制性的法定放贷资格;

2013年8月,宜宾市南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丰分社向宜宾银监分局缴回金融许可证。并领取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汇丰支行金融许可证。汇丰分社立即停止金融经营资质。

除本笔贷款外,宜宾南溪区公安分局已目前已调取证据:仅2014年5月汇丰分社对外贷款56笔。

宜宾南溪农商行非法贷款不是个案,涉嫌金融窝案

汇丰分社改为汇丰支行后,2013年8月汇丰分社金融许可证失效后,既有汇丰支行名义贷款,又有汇丰分社名义贷款。

  

汇丰分社贷款体外循环。

2、南溪农商行明知陆某君等人无购买钢材的实际行为。贷前调查、贷后检查予以了证实,欺骗、隐瞒控告人,伪造、变造贷款资料。对于南溪农商行及顾某娟与陆某君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控告人将拭目以待有权机关最后定论;

3、南溪农商行明知陆安君大额贷款逾期、欠息、未按期偿还,却让其成为股东,允许将其在自身银行股权转移。这一法律事实,是有权机关公布的,南溪农商行的这一操作究竟是什么目的,也许不仅只有南溪农商行个别人清楚,其它人也一眼就能明白(股权转移路径图附后);

以上事实有原银保监会答复、相关判决书、贷款相关合同、借款借据、南溪公安分局调取证据、顾某娟作为时任汇丰支行行长,案涉贷款审核人、经办人,在2024年4月15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15民再2号庭审中证人、证言、证实:案涉贷款系汇丰分社发放的、贷前调查无钢材、贷后调查无增值税发票及仓单、顾菊娟时任汇丰支行行长,又是陆安君贷款审核人、经办人,与贷款客户陆某君存在大额、过度、连续非正常资金往来、公章缴回后总行后不能使用、2017年9月18日并未办理借新还旧的事实、顾菊娟是顾某红亲姐姐的事实等证据予以认定,不接受任何反驳。

被控告人宜宾金融监管分局、四川金融监管局认定本笔贷款系合法贷款,是“国家”没有这些规定,还是本笔贷款没有发生。同类违法贷款行为被控告人宜宾金融监管分局对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然而本案涉及汇丰分社金融许可证丧失即非法贷款的违法行为、贷款三查、违反审慎规则等违法问题,至今不但未作出任何处罚。

本人对控告事项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股权转移操作路径图:

2016年3月3日陆某君将其持有3%玉川公司股权转到刘某燕名下。

2016年6月29日、7月13日、7月15日分别三次以生产经营购钢材为由将陆某君贷款700万受托支付给刘某燕(此处已证伪购销钢材合同虚假);

2017年1月开始拖欠利息;

2017年5月28日陆某君贷款到期

2017年8月16日,余某龙将其持有玉x公司97%股权转到刘某燕名下;

2017年9月14日,玉x公司将其持有南溪农商行71.2万数额的股权转移到江安农商行;

2017年9月18日以陆某君贷款还清为由,解除抵押。   

2017年10月12日,玉x公司在南溪农商行4.33%股权被另案债权人查封。(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此处另案债权人2018年发现玉x公司持有南溪农商行股权被处置转移)。

2017年10月17日,南溪农商行对陆某君贷款提起诉讼;

2017年12月9日陆某君认缴、实缴南溪农商行价值1414745.71股权(此处:陆某君认购南溪农商行股权时间为2017年12月9日,而并非2015年7月10日);

2018年1月9日,陆某君、刘某燕分别将其持有南溪农商行73.0782、118.6万数额的股权转移到江安农商行;

2019年3月27日,刘某燕再次将南溪农商行持有的229.0672数额股权转到江安农商行(公安机关初查告知,截止2023年仍在转移股权)。



   特此控告

              控告人:

           

            2024年 7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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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4-7-29 07:47 来自零距离APP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嗯嗯好的晓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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